不支持Flash
|
|
|
低价购公房需交个税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7:50 新京报
少支出差价部分为计税基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记入个人收入 本报讯(记者孟斯硕)今后,单位低价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昨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除了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职工购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其支付的价格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之间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任何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差价部分为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记入个人收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于发布之日起即实施,而对于此前未征的税款,通知规定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也不予退还。 北京地税个税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在北京地区,单位低价卖房给职工,其与市场价格差额的部分都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文来规定征管细节,此通知是对这种情况的一个明晰。
【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