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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公房需交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01日 07:50 新京报

  少支出差价部分为计税基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记入个人收入

  本报讯(记者孟斯硕)今后,单位低价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昨日,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除了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职工购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其支付的价格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之间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外,任何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均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差价部分为职工实际支付的购

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这部分差额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记入个人收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
个人所得税

  政策于发布之日起即实施,而对于此前未征的税款,通知规定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也不予退还。

  北京地税个税处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前在北京地区,单位低价卖房给职工,其与市场价格差额的部分都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但是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文来规定征管细节,此通知是对这种情况的一个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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