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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规定公积金缴存不得超1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08日 10:12 江南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 刘媛报道 昨日,记者获悉,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纠正个别单位超高缴存比例的现象,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单位、个人各12%。

  据了解,去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在关于对南昌市政府要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批复中,同意南昌市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南昌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单位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到12%。

  为保证公积金制度健康发展,南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单位、个人各12%,缴存比例超出规定的单位,应尽快到中心办理比例调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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