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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买者自负须三方负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7日 05:39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俞靓

  最近,不少外汇理财产品只拿到年收益率1%或者更低的收益,引起了不少投资者的抱怨。银监会最近颁布的《商业银行创新指引》中首提“买者自负”,也一度引起社会舆论热议。

  “买者自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收益是风险的补偿,风险是收益的代价。产品的购买者要从购买行为中获得利益,当然也要自己承担决策风险。监管部门提出这个观念,极具前瞻性和创新意识。但是,“买者自负”想要真正获得预期效果,需要投资者更新传统的理财观念、商业银行严格信息披露制度,以及监管部门建立完善一系列配套制度。

  首先,作为金融投资者,要加强自我教育,充分认识金融产品与市场中蕴含的风险,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责。在购买新的金融产品时,不能只关注预期的高收益,还要了解和认识其中的巨大风险,还应该看到,高风险不一定会带来高收益。

  其次,“买者自负”同时对产品提供方提出了责任要求。作为投资产品的卖方,应该对产品的已知缺陷和风险做适当的披露,尽可能避免客户对所购买的产品产生误解。在《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中,就特别强调了商业银行在创新活动中承担的信息披露责任和对客户的尽职责任,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进行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就象生病看病一样,大多数老百姓并不是医学专家,对于市场上的药品没有全面认识,往往需要医生“对症下药”。同样,老百姓在提出自己的投资需求之后,应该由专业的投资策划师为其“量身订做”选择投资产品组合。在成熟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确认风险、选择产品通常是经纪人、投资策划师的任务,投资者的投资资金也是交给清算银行托管。老百姓只要明确自己所能承担的风险,选择什么产品组合通常由策划师和经纪人完成。如果风险达到上限,清算银行将自动平仓,保证资金安全。

  因此,“买者自负”要想达到政策预期效果,投资者、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三方都必须“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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