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贺岁礼品费用不属广告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7日 13:31 信息时报

  作者:李杉

  时报讯(记者 李杉 通讯员 刘小倩 张莹)新年将近,很多企业都会制作一些印有企业产品信息的礼品或挂历,送给客户。这样的制作费用是否属于“广告费”呢?又该如何在税前列支?

  广州市地税局就此解释称,贺年广告挂历不一定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也不是通过公共媒体传播,所以费用不能列为“广告费” ,应按照规定列入“业务宣传费”。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但超过比例的永久性不得在税前扣除, 这与广告费的相关规定是有较大差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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