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成都:过渡期养老金计发就高不就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 15:0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昨日下午,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发布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与成都市2001年3月13日开始施行的老办法相比,新《细则》从实施范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等制定了具体实施细则,并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5年过渡期内低不减高递增

  新《细则》应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细则》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使用了累计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等新的规定。为确保新旧办法平稳对接,设置了5年过渡期政策,保证了过渡期内新退休参保人员的待遇“低不减,高递增”。目前,我市对今年新退休的参保人员先采用原计发办法进行了养老金计发。新《细则》实施后,将重新计算他们的养老金待遇。新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原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将按过渡期政策规定的比例予以补齐;原计发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新办法的,仍按原计发办法执行。

  在2006年-2010年5年过渡期中当年退休的,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部分,在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基础上,分别按10%、30%、50%、70%、90%的比例加发,一次性核定后不再重新计算。2011年1月起按新办法计算确定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做实

  可“全省漫游”

  新《细则》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划入。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按国家现行规定随同转移。其中,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和2005年12月31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资金不转移。

  已参加综合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由非城镇户籍转为城镇户籍的,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综合社会保险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当知青的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已经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或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应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连续工作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

  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如果提前退休不减扣养老金

  新《细则》对原83号令部分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如:对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不再扣减2%;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到退休或死亡时当月;重复缴费人员,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职工和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均可按规定继续缴费;原由企业支付的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从2006年1月1日起,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特别提醒

  这些人增发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以及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办法》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项目外,再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

  □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3%的养老金;获得省、部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二次及其以上的,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2%养老金);获得成都市劳动模范称号并一直保持荣誉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08%的养老金。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增发的比例不重复计算。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含2002年10月1日前取得的《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可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符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的高级专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凭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在退休以前一直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书,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和发明奖、部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0.2%、0.3%的养老金。其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所获最高项计算增发比例;不同项目获奖的,增发比例可以累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0.3%。

  □其他符合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以上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提高退休费5%、10%、15%的,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0.2%、0.3%的养老金。

  □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再乘以缴费年限。

  □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月增发40元的养老金;这类人员退休、退职时孤身一人的,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每月增发60元的养老金。四川省对增发标准作调整时,从其规定。

  实习记者牟秀源记者肖建

  部分人员缴费年限的计算

  国有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原固定职工从1992年7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7月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其改制后的企业)职工从市或区(市)县政府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在此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非公有制企业或单位的职工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如原系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有的实际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