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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可否借鉴交通事故处理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 06:08 中国青年报
“新华视点”记者 王研 秦晴 近日,一产妇在昆明某医院顺产后死亡。对死因产生怀疑的家属竟组织四五十人到医院诊疗大厅设灵堂、烧纸钱,连续哭闹多日。让人惊奇的是,其中不少人过去曾以其他患者“家属”身份到医院闹过事,是医院的“熟面孔”。这些人被称为职业“医闹”。 最近一段时间,“医闹”在全国一些地方频频出现。云南省副省长高峰忧心忡忡地说:“如果任由‘医闹’再胡闹下去,势必造成医生不敢看病、群众难以就医,正常的医疗卫生秩序被破坏的局面。” “医闹”频发,医患矛盾升级 日前,记者在云南省平安中西医结合医院门口看到一个“声明”牌,上面的大致内容是:10月6日晚,一名40岁高龄产妇在我院分娩,顺产一女婴后因并发羊水栓塞,于7日凌晨抢救无效死亡。这本属一次产后并发症导致的意外死亡,但死者家属自7日下午起组织多人数次到医院封堵大门、烧纸钱、吵闹,无理要求巨额赔偿。 “我们这次决不向‘医闹’行为低头,还要向法院起诉对方的侵权行为!”平安医院医务部主任耿志卓说,在医患关系因种种因素的作用逐渐变得越来越紧张后,一些社会闲杂人员感觉找到了生财之道。这些人整天穿梭于各类医院,伺机挑唆、诱导患方,利用一些医疗纠纷事件,想方设法激化医患矛盾,促使“医闹”及暴力索赔的发生,进而组织、策划、实施“医闹”及暴力索赔,并从中牟取暴利。 耿志卓介绍,以前面对“医闹”,医院考虑到做医学鉴定、打官司花费时间长,双方都“耗不起”,为息事宁人往往赔偿了事。但长此以往,不少职业“医闹”尝到甜头,开始变本加厉地煽动家属闹事。 处理“医闹”,令人束手无策 海南、北京、上海……“医闹”在全国一些大城市频频出现,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随即出面表示,对这种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 云南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刘刚介绍,今年6月底7月初,昆明曾发生多起“医闹”事件,先是30多人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围攻并打伤医护人员,然后是100多人到云南妇女儿童医院强“借”现金4万元,再是80多人抱着死者尸体到昆明市儿童医院闹事。这些行为情节恶劣,影响极坏,严重干扰了公共医疗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完全可以处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可碰到这种事,我们能做的只有请双方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协商,或者向警方报案。”刘刚说。而据记者了解,目前公安机关处理“医闹”时能做的也很有限,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官说,医患纠纷不像单纯的治安案件那么简单,警察很难判断谁是职业“医闹”,因此只能调解,随便抓人是没有依据的。 一边是公安、医疗部门难处理,一边是“医闹”带来的严重后果。云南省卫生厅的调查表明,2001年至2003年,全省因医疗纠纷患方打砸抢闹造成的损失累计达500多万元,因医疗纠纷造成社会治安案件323件、刑事案件43件。医界人士还认为,“医闹”会导致医务人员的过度医疗和缺位医疗行为,医生要么给病人增加检查项目以留下证据,要么不敢接风险大的手术,这既浪费了患者的钱财又延误了治疗时机。 “‘医闹’现象愈演愈烈,我觉得医院也应该深思。医院平时很多方面的工作没有做好,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医闹’只是个极端表现。”正在昆明市某医院看病的李先生对“医闹”有另一种看法。他认为,医患关系中信息严重不对称,平时看病难、看病贵、医院态度差等问题,早就让患者积了一肚子怨气,所以一遇到不公平的事情就很容易爆发出来,而这些因素恰恰给“医闹”提供了市场。 根治“医闹”法规凸显缺位 “医闹”的出现绝非偶然。刘刚等医界人士认为,一方面,在医患纠纷中,多数人对医学并不了解,一旦发生问题不分青红皂白就责怪医院;另一方面,在很多医患纠纷中,医患双方信息并不对称,有些事故医院确实有责任却极力推卸。而不少医院在面对医患纠纷时,往往是患方一闹才考虑赔偿,这无形中培育了“医闹”滋生的土壤。 云南省对2001年至2003年的医疗纠纷调查显示,在2348起医疗纠纷中(含未定性纠纷),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只有334起,仅占14.22%。而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涉及了医疗事故的处理方法,也就是说,还有85%以上的医疗纠纷无法可依,或因难定性而无法处理。 云南省人大代表、昆明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张艳等人建议,可以建立一种类似于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法,现在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人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能得到经济赔偿,同样,发生医疗损害的人不论医院是否有责任也应该得到经济上的救助,但不同的是,交通事故是由车主或保险公司赔偿,医疗损害则应该通过一个类似基金的机构实现救助。“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提取医疗损害风险金,建立一个长期的社会救助系统,遇有医疗损害等情况,就从里面提取资金救助患者。” 据新华社昆明11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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