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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病历 医院赔了近十万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30日 04:20 中国质量新闻
因将死者病历丢失,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被死者家属同时也是该院医生的杨先生(化名)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无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杨先生近10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两万元。 杨先生起诉称,他父亲因老年痴呆症到该院住院。在医院的治疗下,患者的病情却不断加重。老人去世后,医院没有建议进行尸检。当他要求复印被封存的病历时,医院却声称部分病历丢失。 杨先生认为,由于医院的错误导致他父亲死亡,给他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7万余元。 医院辩称,该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1日至8月26日,杨先生的父亲因病5次入住大红门医院,并于2005年9月10日死亡。大红门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中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为:肺部感染。2005年11月29下午,大红门医院发现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至今,病历尚未找到。 法院认为,医院对杨先生父亲的病历保管不力,导致病历丢失,无法证明其对杨父的去世无过错,按照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杨父自身疾病的状况,酌定由大红门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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