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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低病假工资提高到600元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2日 09:23 解放日报
本报讯(记者 李蕾)记者昨天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随着上海最低工资标准从9月起提高到750元,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和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从本月起也相应提高。 据介绍,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提高,是根据“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规定而作出的调整,从9月1日起,标准从目前的每月552元调整为每月600元。而解除或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最低标准,则是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调整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工资收入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劳动者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即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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