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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0月1日执行车辆买卖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6日 06:47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汪时锋 发自北京

  《北京市车辆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下称“买卖合同”)日前由北京市工商局定稿并正式发布,将在10月1日正式推行。

  根据要求,今后北京市销售双方在车辆交接时须详细填写证明车辆验收交付和风险转移的书面凭证《车辆交接书》。不仅如此,经销商的宣传资料、广告、公开承诺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出现质量问题争议时,依据法律规定或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都可以直接作为判定问题的依据。需要鉴定时,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

  买卖合同还厘清车辆交易中“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在“定金”上,文本套用了《担保法》上关于定金是债权担保的定义,并将定金作为车辆购买时的一个备选条约。顾客和经销商出现违约时,只能用订金来弥补对方损失部分,而不能向“定金”一样要求双倍返还。

  同时,为了防范经销商的虚假宣传,买卖合同特别规定,特别当车辆的配置等与广告宣传有出入的,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更换车辆与解除合同的费用由经销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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