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买单时千万别花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2日 11:52 京华时报

  

  出门消费自然要明明白白,但在很多时候,明白消费却是消费者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很多餐厅收起了诸如服务费、茶位费、纸巾费、自带酒水开瓶费、餐前凉菜费、厅房最低消费等费用,有的餐馆、酒店收取的这些额外费用比菜价还要高,但这些消费你是否真的清楚呢?

  服务费没体现服务效果

  目前,在五星级酒店餐厅以及全聚德、俏江南等中高档餐厅用餐,都需要支付5%-15%不等的服务费。餐厅该不该收取服务费的问题在国内争议已久,多方意见认为:服务费属不合理收费,消费者大可以说“不”。不少学者提出,“小费”与服务费性质完全不同,小费收取是自然的,不给也不违法,且小费以服务员个人为对象,而服务费却是“一刀切”,由企业强制收取。

  -消费者覃小姐讲述 因为工作关系,经常会去一些中高档的餐厅用餐,也经常得为额外的5%-15%的服务费“买单”。如果餐厅的确可以提供高档次服务,那么我并不介意收取适当的服务费。如果服务一般,那服务费的价值就值得考虑了。一次在一家烤鸭店吃饭时,我让服务员换菜碟,足足等了一刻钟服务员才来换。

  -商家说法:国外惯例服务要给小费,国内没有这一说法,服务费就相当于小费。

  -中国旅游饭店协会工作人员:酒店收取服务费是经过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是合理行为。

  -北京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斌:因为《消法》中没有关于服务费的明确规定。餐馆和消费者属于合同关系,关键在于餐馆有明示的义务,如果餐馆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收取服务费,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

  包间费多变脸

  现在有很多餐厅规定,如果消费者要进入包间就餐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包间费,也有一些“聪明”的餐馆,取消了包间费,却在菜单上“做手脚”,包间和外面大厅实行A、B两种菜单,包间的菜单标价高于大厅。

  -消费者林先生讲述 今年五一去了北太平庄附近的一家湖北餐馆,去的时候大厅里已经没了大桌,于是服务员安排我们进包间,我们中还有人细心地问服务员“要不要包厢费”?服务员肯定地说没有。上个月我们又去了同一家餐馆吃饭,这一次坐在大厅里,点菜的时候惊奇地发现“菜价降了”,平均每样菜都要比上次在包间吃的便宜三五元钱。经过多次询问后服务员才说餐馆有A、B两种菜单。

  -餐馆说法:包间没有包间费,就是按菜谱消费,包间消费比大厅高10%左右。原因当然是包间的环境要比大厅好,比较安静,而且大厅的桌子是长方形,包间是圆桌,方便夹菜。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根据餐厅的等级和包间的设施程度,餐厅可以适当收取包间费,但是必须明示,如果餐厅不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低消费仍存在

  在一些中高档酒店消费时,顾客经常遭遇类似最低点菜标准等消费限制的尴尬,一些酒店“最低消费多少钱的店规”正悄然挑战法定的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小欢讲述 上个月在护国寺附近的一家海鲜酒楼提前预订了一个包间,预订时服务生并没说要收取包间费。等到我和朋友到了以后,才被告知包间的最低消费是800元,而且还不包括酒水饮料在内。我觉得如果餐馆有规定要收取最低消费或者包间费的话,且不论他的做法是否合理,至少应该在预订时提前告知顾客。

  -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最低消费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一些餐厅擅自推出的最低消费应当属于霸王条款。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相关链接

  1999年北京市商委出台《北京市饮食业实施经营服务规范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当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销售、强行服务,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或强迫消费者接受规定的价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如果商家要求最低消费,消费者可以据此提出赔偿。

  “开瓶费”价高于自带酒水

  如今,不少宾馆、酒店、饭店、火锅城等纷纷在店门入口处放置“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一些酒家虽没有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但根据消费者自带酒水的价值比例收取“服务费”、“开瓶费”。

  -消费者王女士讲述 上周四老爸过生日,全家老小来到知春路的一家酒店庆贺,专门从家中拿了瓶朋友送的“老贵州酒”。当一家人准备结账回家时,服务员表示要对带来的这瓶酒按10%收取“开瓶费”。当时听后虽然有些不高兴,但想想也不过十块八块的,为了不让大家扫兴,就没有表示反对。

  当服务员拿来账单时,我真是吃了一惊:这瓶市场价90元左右的白酒,酒店却要收58.8元的“开瓶费”!酒店称这种酒在他们这里每瓶卖588元,所以按10%收就应是58.8元。为了不让老人和朋友扫兴,最后只好交钱走人。

  -酒店说法:作为开酒店的,酒水是一项重要的利润,所以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并在餐桌上安置了明示牌,服务员也会在用餐前告知顾客。可有些顾客非要自带酒水,他们只好收开瓶费,不然酒店还赚什么钱。

  -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饭店、酒店对餐饮服务价格具有自主定价权利,但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饭店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的做法是违背《消法》规定的。

  -相关链接

  2006年4月,四川首例“开瓶费”官司尘埃初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方孔亮鳝鱼火锅店退还原告方冯女士“开瓶费”320元。法院审理认为,孔亮火锅店对冯女士自带的酒能否收取服务费和如何收取服务费,现今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当依据双方的约定来确定。虽然火锅店称其店堂内有“谢绝自带酒水”的明确告示,但在事实上,火锅店却同意冯女士等人自带酒水进入店堂内饮用。在此情况下,如果火锅店要向冯女士收取服务费,应当将收费金额告诉对方,征得同意后方能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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