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抑制外资炒房 国家多管齐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8日 05: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经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理解文件相关内容,记者采访了六部门有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

  外资投资房产得设企业

  记者: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为什么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负责人: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其目的是用于出售、出租等经营活动,属于投资经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应依法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严格审批防利用股权炒房

  记者:为什么要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在审批程序方面作出专门规定?

  负责人:为了防止外资利用股权转让和并购投机炒作房地产,防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规避正常的外资准入审批,《意见》规定:上述股权、项目转让和企业并购,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

  外资购自住房有两种情况

  记者:《意见》对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作出了新的规定,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负责人:除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具体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境外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二是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允许购买生活、工作必需的自住商品房。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意见》规定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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