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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经济国家环境税费使用的经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7日 09:16 中国经济时报
■王卉彤 由于环境税具有提高经济效率和实现环境目标的双重潜力,自1970年代起,世界各国逐步开始把环境税作为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一项重要政策。1993年《欧盟关于增长、竞争、就业白皮书》倡导收入中性的环境税改革后,许多OECD(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更是进行了具有“倍加红利”效应的环境税改革,截至2001年底,OECD成员国的环境税收入占GDP的2%-3%,占全部税收收入的7%。 但世界各国在广泛应用环境税的同时,也意识到环境税的实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2004年,OECD对英国、爱尔兰、德国、法国、丹麦5国环境税的研究表明,单靠提高环境税不可能实现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目标,而且环境税的政治可接受度低。因此,英国等发达国家通过环境税专款专用,设立国家级综合环境基金,来补充和进一步发挥环境税的作用。这种方式既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延伸,具有较高的政治可接受度;又是撬动其他资金进入环境投资领域的催化剂。目前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环境税专款专用、设立国家级综合环境基金是补充和进一步发挥环境税作用的一种良好方式。 国际经验表明在转型经济国家,一系列的市场、政策和制度失败导致了政府和社会无法获得充足信息、环境政策被削弱、金融抑制、财政体系不确定、资本市场和银行业发育不良等一系列问题。开征环境税和吸引资金保护自然环境存在着比发达国家更多的困难,因此许多转型经济国家在1990年代初就开始把国家级综合环境基金作为撬动环境税费,带动其他资金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资金来源。 一、转型经济国家环境税费使用方向:设立国家级综合环境基金 税制改革是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相比于经济发达国家,许多转型经济国家开征环境税面临更多的困难,目前仍以收取环境费为主。转型经济国家的国家级综合环境基金主要是以环境费和罚款为主,撬动国家预算、地方环境基金、国外援助、私人资金等各类资金共同设立。与国家级专项环境基金相对应,国家级综合环境基金在广泛的范围内为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态平衡提供资金。 二、转型经济国家使用环境税费的经验 转型经济国家在征收环境税费后,以环境税费为基础成立国家级综合环境基金,撬动国家预算、地方环境基金、国外援助、私人资金等各类资金投入到改善空气质量、改善水质、垃圾处理等环境领域,补充和进一步发挥了环境税费的作用。但不可否认,从财政政策角度来看,环境税费的专款专用存在低效和腐败等潜在危险。因此,转型经济国家都非常注意基金的项目管理以及基金的透明度。 摩尔多瓦国家环境基金非常值得借鉴。摩尔多瓦既有国家环境基金,也有地方环境基金。其环境保护法(1998年修订稿)明确规定国家环境基金和地方环境基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事权和财权。国家环境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燃油税(1998年开征),地方环境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污染费和罚款等。国家环境基金在全国性的环境保护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主要支持国家环境保护项目的发展和执行、国家监管和信息系统建设等;地方环境基金则重点支持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等。在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摩尔多瓦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国家环境基金和地方环境基金之间必须建立纵向转移支付制度。地方环境基金需将收取的环境费和罚金的30%上缴中央环境基金,而中央环境基金则采取资金返还措施,加强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其中基希讷乌(Chisinau)环境基金是摩尔多瓦11种地方环境基金中金额最多的。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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