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范志毅欠银行七百余万 多次讨要未作任何回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09:59 东方早报

  沸沸扬扬的范志毅被诉拖欠银行贷款案有了初步结果。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范志毅应归还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借款本金6981410.31元。根据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范志毅还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至2005年6月20日止逾期利息人民币289905.09元以及其他逾期利息。

  银行多次讨要范志毅仍未作出任何回应

  今年1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曾对该案公开审理。在当日的审理中,范志毅代理律师明确否认了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诉称的范志毅借款事实,称范只是受朋友委托在空白合同上签字替朋友借款。在此前进行的开庭审理中,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称,2004年1月18日范志毅与该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向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借款人民币740万元,借款期限为十年,并约定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

  同时,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与范志毅还签订了一份《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并约定范志毅将其用贷款购买的川黄路222号四层(整层)抵押给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作为740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为此双方还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按约向范发放了740万元贷款。但在履行还款过程中,范志毅多次未能如期还款,即使经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多次催讨,范志毅仍未作出任何回应。在多次交涉未果后,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范志毅没有向银行借款只是受托出面借款

  对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的诉称,在当日的庭审中,范志毅代理律师称,范志毅没有向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借过钱款,也没有签订过房屋抵押合同。其只是受天悦公司之托,出面为其借款。

  范志毅代理律师还表示,事发时,范志毅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对合同内容完全不知情。此外,范志毅也没有收到过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发放的740万元贷款,也从未向该行还过款。

  庭审中,范志毅代理律师向法院出具了一份天悦公司前任总经理作出的情况说明。在这份情况说明中,天悦公司前任总经理称,2004年1月,天悦公司因拖欠大量工资和工程建设款,亟须获得银行贷款以继续开发楼盘并支付拖欠费用。由于天悦公司尚有银行贷款未还清难以重新获得贷款,于是该公司通过范志毅向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申请贷款。贷款成功后,每月还款由天悦公司支付。

  与此同时,范志毅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还出示了一份天悦公司的承诺书。在这份承诺书中,天悦公司表示,为尽快申请贷款以支付建筑材料款及拖欠工资,需要范志毅同银行签订贷款文件。一旦贷款发生任何问题,天悦公司将承担全部责任。

  另据了解,在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发放贷款后,天悦公司已通过发放贷款账户向银行还款3个月,共计支付41.8万元。

  法院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构成违约

  据了解,该案涉案房产川黄路222号四层(整层)实际上也没有交付给范志毅。而是由上海天悦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成九龙锦江大酒店,该酒店共11层,集办公、餐饮、娱乐等功能于一体。

  目前,由于

开发商天悦公司涉及多项债务,这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而范志毅曾任天悦公司形象代言人。

  经审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范志毅辩称“自己并非借款当事人”的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与范志毅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范志毅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

  在作出的一审判决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判决,一旦范志毅到期未履行法院前述判决,原告交通银行上海市南支行有权将涉案的川黄路商铺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范志毅所有,不足部分由范志毅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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