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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敲定个税细则 未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税率为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8月03日 01:03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 杨剑 楚张 罗勇成

    备受关注的二手房个税新政策终于有了南京版实施细则。南京市地税局昨天(2日)发布,从今年8月1日起,对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个人所得税额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

  “对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执行1%核定征税是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政策以及省局这几天的讨论结果。”南京地税局相关人士昨天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当然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政策也作为参考,因此确定了这一“就低”税率。此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原值凭证和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将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至于转让收入的确定,南京地税局确定,个人转让房屋实际交易价格高于

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收入额;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契税认定价格确定收入额。

  对于国税局通知,“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南京地税局方面表示,“可视作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是指纳税义务人除所售住房外,其个人或家庭成员不再拥有其他房屋所有权的,这一确定依据来自纳税义务人本人提供的相应证明或者唯一住房承诺书。”

  至于征税时间节点,南京市地税局明确,8月1日起受理的房地产交易件,按照国税108号文件执行,由于软件系统暂时还没有跟上,二手房交易个税发票提供的将是手撕发票。

  去年6月初,南京地税部门规定,个人销售房产将按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不到半个月,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陆春林即明确表示,南京将与全国其他城市保持一致,不强制征收二手房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江苏省地税局已将不能提供住房原值等原始凭证的核定征税比例权限下放,由地方自行定夺,但上海东方早报记者了解到,各地基本会参照南京版本,即按1%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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