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房屋交易按房价1%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2日 11:11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周奇) 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房主,将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进行缴税。昨天,市地税局发布通告称,鉴于近期已调整了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北京地区的核定征收率将暂按1%执行。如纳税人认为按1%计税高于实际应纳税额,可提供房屋原值凭证等证明资料,按实际情况依法计征。

  “确定核定征税费率,可以堵住通过抬高或不提供房产原值,以期通过缩小交易差价最终逃缴个税的漏洞。”信一天副总经理陈剑飞说。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于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房主,可以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给出的核定征税费率范围为1%—3%,各地可以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确定。北京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近期已调整了

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北京地区的核定征收率暂定为1%,采取了“就低”原则。

  此外,为方便纳税人,对个人出售住房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本市将由税务机关在代开销售不动产发票时与应缴纳的营业税、
契税
、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将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而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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