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券商集合理财:现实尴尬与想象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 02:21 第一财经日报

  编者按

  2005年3月9日,是第一只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光大阳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起始日”。一年多过去了,根据上海财华信息的统计,截至上周末,已经有20只券商理财产品发行或者即将发行。而与成熟市场相比,内地券商集合理财还处于萌芽阶段。而在今年7月24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该《细则》与2004年出台的相关规定相比,对券商集合理财撕大了口子。已有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开始陆续公布二季度投资报告。将其业绩和运作与市场其他类似产品的比较,投资者可以更加清晰地选择。

  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应该是类似于国外的信托计划之类,而国外大投行比如摩根士丹利在这方面业务仅管理费收入就有数十亿美元。一些金融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此类业务市场规模都是上万亿的,所以说我国的券商将大有可为

  本报记者 陆媛 发自北京

  目前证券公司集合理财产品总资产为100多亿元,二季度单位净值增长为7%左右,大多投资在证券市场。而分析人士认为与国外成熟金融市场相比,这方面业务规模应达上万亿元,且应扩大投资范围到不动产、并购市场、对冲基金。幸运的是,证监会上周发布的新政策则有助于扩大券商集合理财规模,走到海外投资。

  逾万亿:券商集合理财的空间

  申银万国一位分析师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我国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还是很小的。由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益是不公开披露的,所以我只能了解到管理费收入这块的靠前排名,东方证券有2个多亿,招商证券则有1个多亿,这两家比较多。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应该是类似于国外的信托计划之类,而国外大投行比如摩根士丹利在这方面业务仅管理费收入就有数十亿美元。一些金融市场比较成熟的国家,此类业务市场规模都是上万亿的,所以说我国的券商将大有可为。”

  不完全的成绩单

  目前,券商管理的集合理财产品主要分为限定性和非限定性两类,限定性产品主要投资于一些具有稳定收益的金融产品,而非限定性产品的投资范围相对较宽,投资股票或基金的比例一般较高。上述分析师评论说:“我国券商的集合理财产品设计大部分处于基本阶段,是以证券市场为投资对象,而缺乏以不动产、并购市场、对冲基金为投资选择对象。”

  从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资产比例来看,目前基本上投资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品种较为有限,而且一些券商逆市调低了股票所占比例。6月下旬,上证综指冲击1700点,统计显示,此时一些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调低了资产组合中的股票比例,现金、基金、债券等三类资产占据了集合理财产品净值的绝大部分。

  大约是局限于可投资品种,这种谨慎的投资风格很快体现在股票市值占资产净值比例上。6月30日,上证综指收于1672点,较3月末上涨了28.81%,而同期一些集合理财产品的股票市值占比却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下降。“东方红1号”在一季度末,股票市值为5.41亿元,占资产净值比例为71.88%,但到二季度末,股票市值已降至1亿元,占资产净值比例一下子降至15.46%,占比降幅高达56.42%,与之相对应的是该产品现金占比的大幅增长,从上个报告期末的0.33亿元猛增至7.15亿元。长江超越理财1号、中信理财2号、海通稳健增值等非限定性产品的股票市值占资产净值比例也都普遍不高,分别为24.96%、24.55%和36.76%。二季度末,在已披露季报的集合理财产品中,股票市值占资产净值比例高于40%的仅有光大阳光1号一只,为80.83%。

  光大证券一位负责人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不仅光大1号做偏股型,而且光大2号也要做偏股型基金的投资。”而中金的股票精选计划则创下了通过银行代销渠道的销售纪录,募集了将近17亿元。

  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上周,共10家创新类券商在各自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布了下属12只理财产品的二季度投资报告,包括非限定性产品和限定性产品各6只。报告期末(除长江超越理财1号的报告截止日为5月29日外,其余的报告截止时间均为6月30日或接近6月30日),这11只集合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为142.36亿元,除招商现金牛当期净值收益率为负外,其余10只产品全部实现盈利,累计净收益总额为4.93亿元。

  政策开路与先行者

  而证监会发布的新政策则使得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增加了更多扩大规模的空间。上周证监会出台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允许证券公司设立集合理财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去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

  “新政策体现出了三点大变化:第一是证券公司QDII将会很快推出,年内应该会出台。其次,集合理财产品可以自由打新股,可以打自己公司承销的新股,这都是很大的改变。第三,规范类公司或其他类证券公司也可以做集合理财,而不再是创新类证券公司的独有权利,这点也是较大变化。”一位证券公司研究部人士昨日表示。

  《细则》打开了券商QDII大门,第十三条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其他证券。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境外投资的管理方式、托管方式、登记结算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另外一条较大改动的则给像中金、中信这样的大项目承销商的集合理财计划带来好消息。《细则》第三十条则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投资于本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这意味着中金、中信的集合理财计划可以打打中国银行、国航、大秦铁路之类的大盘股,而不是只能隔岸远看。

  而事实上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经付诸行动。2006年6月29日,中信证券称,其管理的“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加了中国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的申购,其中“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中签数量为6519000股,“中信理财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1448000股。中信是此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中国银行是“中信证券避险共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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