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记者 焦菁)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开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希望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或建议。相比之前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细则》为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境外投资打开了通道。
《细则》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其他证券。
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境内募集可自由兑换的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规定的金融产品。境外投资的管理方式、托管方式、登记结算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另外,《细则》称,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并要求计划管理人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证券;募集资金不入账或其他账外经营;由同一人兼任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独立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其他证监会严禁行为。
从《细则》看,证券公司若想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然后经其审查批准方可开始募集。这表明,今后创新及规范类券商凡经过通过批准,均有望从事集合理财业务。
自去年3月广发证券和光大证券作为创新试点证券公司,正式获准发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来,规模迅速增长。截至今年3月,存管规模达到157亿元,成为继QFII和保险资金入市后证券理财市场的一支新锐力量。如果《细则》获批,券商集合理财将迎来新一轮的扩容高潮。
截至今年4月,共16家证券公司通过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16家通过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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