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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购房限制意见效力难测 专家称缺乏详细规定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0日 01:26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 陆昀 北京报道】 专家称缺乏详细规定 操作起来仍可“见招拆招” 近日,有媒体报道由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已会签《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记者从建设部了解到,该《意见》目前还在最终报批过程中,尚未正式发布。 由于该《意见》不但涉及到外籍人士个人在中国境内买房要实行实名制,而且还对外资在境内的投资,因此,消息一经传出,引起业界各方面的关注。 显然,外资投资房地产管理政策的出台,目的是抑制外资进入炒房,平抑房价。对此,许多房地产业内人士认为,此次政策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置房产必须采取实名制。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这将是给外资在境内炒房亮出一个“警示”,其对境外个人投资聚集的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些大都市将会产生较大影响,可抑制部分投机需求,对目前大量私募性质资金机构的收购行为、游资的短期投资起到抑制作用,使房地产市场得到进一步规范。 然而,一些经济专家则认为,该《意见》与此前政策相比没有更多新意,其更多意味在于从政策层面上做出一种“高压”姿态。 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所所长钟伟认为,六部委171号文件并没有从根本上限制外资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无论在一级市场、对外商在华投资项目转让和股权转让、二级市场、中介、Reits,还是在对外资企业办公用房的管理等方面,没有考虑到对外资的实际限制,因此很难起到实际效果,外资仍然会一如既往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 中原地产董事总经理李文杰也认为,该《意见》并没有从所购物业的面积以及投资物业的持有时间上作出具体限制。外资购房一直以来都是实名制,而且即便不用实名,其实也很难在实际操作当中加以区别。 有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由于该《意见》未作更多详细规定,操作起来仍可“见招拆招”。如将国外购房资金以“建设资金”的方式进入,将收购二手房的外资以投资二手房公司的形式来运作。另外,由于该《意见》没有对外资企业的办公用房加以限制。大量外资企业可通过在中国建自用工业用房、企业员工公寓等名义,将自行购置的持有型物业,如写字楼、酒店等大量用于出租。 业内人士提出,如果要想真正抑制外资大量进入房地产市场,应该出台更加全面细致的规定。如对外资在融资和税收方面应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在“结售汇”安排上,则应对金额和年限有具体限制。非居民长时间离境,对其不动产要强制处置。对外资企业自用物业出租的,应该出台相应的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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