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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专家揭露车位买卖存在6大陷阱 租赁期限超2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7日 09:17 燕赵都市报

  眼下,车位买卖趋旺,虽然也许您的轿车正急不可耐得要“居者有其屋”,但在买卖车位(库)中依然要睁大眼睛,以防落入车位买卖的陷阱,记者采访了相关人士,就此提醒读者。

  陷阱1:共用场地变地上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专家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

  提示: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2:霸占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库)建筑面积未分摊,且

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产权,但地下车库只能预售给本小区范围内的
商品房
预购人。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必须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库)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如果没有类似的文字说明,地下车位(库)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提示: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3: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是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

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4:人防工程偷着卖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陷阱5:改造车位(库)黑着卖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

  提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

  陷阱6:租赁期限超过20年

  有的开发商很“明智”,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

  提示: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

  (本报记者:武岩生;实习生:张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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