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兜售骗局四大伎俩 采用传销模式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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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采用传销模式 兜售者采用亲朋好友互相推销的传销模式,更加容易获得投资者的信任,相比于电话推销和媒介促销,其隐蔽性也更强。 曾遭遇这一骗局的韩女士告诉记者,一直与她感情很好的表姐,就曾经一天打来好几
□本报记者 商文 周翀 行骗者之所 以能玩转通过兜售“拟海外上市公司股”一夜暴富的“神话”,根本就在于其善于利用投资者自身的弱点,让投资者心甘情愿地穿上“珍珠衫”。 但骗局终究难免有破绽,投资者只要更加谨慎地辨别,必然能够发现露在华丽石榴裙外的尾巴。 境外上市诱饵 几乎所有的非法发行都以到境外上市为诱饵,而实际上绝大部分都不可能到境外上市,即使少数最终到境外上市的公司,也多是在OTCBB或“粉单”等非主板市场。 实际上在美国,OTCBB、“粉单”市场与纳斯达克等主板市场完全是两个概念。OTCBB、“粉单”市场的层级较低,通常局限在单个州中,发行的数量非常少、价格相当低廉。不少公司在挂牌后,几乎没有交易量。 行骗者之所以将公司的上市场所选择在OTCBB或“粉单”,主要是由于上市操作非常简便。国内公司只需要联系到专门的中介机构,就能以相对便宜的价格轻易买到该市场上的空壳公司注入自己的资产。如果操作顺利,半个月就可以完成整个上市工作。 非法中介机构正是利用了国内投资者对海外市场所知有限来行骗的。 股权证明似是而非 为了让投资者相信“拟海外上市公司”确有设立、发行证券的合法身份,行骗者通常会出具当地政府部门批准股份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或是产权交易所对其的股权托管证明。 有关专家指出,当地政府部门批复的公司成立文件,只能证明有该公司存在。而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股权托管证明,不过是基于民事协议所进行的登记、托管,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以上两项都不足以认定其设立、发行证券的行为合法。 兜售异地公司股份 在这类骗局中,行骗者兜售股份的公司与投资者所在地基本上都是异地。专家解释,这样做的好处是,由于投资者和公司分处两地,且相隔甚远,因此很难掌握公司的实际情况,这就为兜售者大肆渲染提供了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