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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只眼睛看银行收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11日 09:02 金时网·金融时报

  FN记者 周萃

  自2003年商业银行陆续对一些服务项目开征服务费后,有关收费“孰是孰非”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对这一问题,恐怕更需要我们以理性的思维、建设性的态度和“换位思考”的角度来平和地看待与分析。总之,在银行收费问题上,银行与消费者各执一词,也各有其合理之处,需要我们冷静看待——

  继银行跨行查询收费如期实行后,近日发生的两件事情,令已是热门的银行收费话题再度升温。

  事件一:据媒体报道,日前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重庆分行分别宣布将对其“账户短信通知服务”开征服务费。建行方面称,开通该项服务的目的是方便客户随时掌握账户变化情况,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被盗风险。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建行总行时,该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目前,并没有在全行范围内统一对此项业务制定收费标准。

  事件二:作为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联共同发行的建行龙卡用户,消费者邓维捷上周将建行等三家银行和中国银联告上法庭。邓维捷称,银行擅自收取跨行查询手续费,既没有履行应有的告知义务,也没有与消费者进行相关协商,属于违约行为。邓维捷要求四被告返还其

银行卡跨行查询手续费人民币1.5元,同时停止侵权,取消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

  自2003年商业银行陆续对一些服务项目开征服务费后,有关收费“孰是孰非”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不难理解,消费者对于收费行为表示反感,属于自然反应。但若媒体或民意一味指责银行“见利忘义”,也有违对事实本身的公正判断。对待银行收费这一问题,恐怕更需要我们以理性的思维、建设性的态度、“换位思考”的角度来平和地看待与分析。

  首先,对于处在争议漩涡中心的商业银行,因为其日益走向市场化运作,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实现上市,今后还将面临众多股东的盈利要求。所以,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商业银行需要进行成本核算,削减过去的一些免费服务项目,是可以理解的,甚至是必然的过程。

  另外,在利率、

汇率自由化,传统存贷款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后贷款”时代,商业银行也需要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寻找新的盈利来源。此外,监管制度的变革在拆除了对传统银行利润来源保护的同时,也为银行业拓展新的利润增长点打开了大门。从长期看,新巴塞尔协议的实施将推动商业银行由传统的融资中介向新型的金融服务中介转型。发展中间业务意味着银行获得了资本消耗低、不承担信用风险、并且现金流稳定的收入来源,当银行来自中间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占经营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时,银行将能够获得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而国际上先进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成功经验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但是,若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看,真理似乎又走到了另一个截然相反的对立面。在我国,毕竟广大银行客户长期享受一些免费服务,正所谓习惯成自然,甚至还可能变成难以撼动的社会习俗。消费者往往在心理上把免费服务的利益当成了自己的权利,所以,一旦原来享受到的免费服务消失,就可能自然产生一种被侵权的感觉。当然,这样的感觉不一定能够经受理性或者法律的验证。因此,银行服务收费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建设、收费定价标准、公示解释等问题,已成为“收费”能否获得公众认可与支持的关键因素。

  在几次收费争议中,“国际惯例”是银行最常援引的理由,但也是消费者最为质疑的理由。对此,不少消费者提出:“既然银行的规则制定在收费方面已经与‘国际惯例’接轨了,那为何服务却未与国际接轨而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呢?”毕竟,有偿服务就意味着要有相应的“

性价比”。若是有“价”无“性”,自然无法堵住消费者的“悠悠之口”。而事实上,服务一直是国内银行的“软肋”之一。看来,银行收费能否为消费者所接受,服务是必须要迈过的一道门槛。

  在邓维捷状告建行等三家银行和中国银联一案中,邓维捷的起诉理由包括:银行没有履行相关的告知义务,未经与当事人进行协商自行变更承诺。事实上,这些也是最为消费者诟病的原因。但是,考虑到银行业消费者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决定银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立无法按照普通合约的机制形成,不能简单地按照普通民法原则来解读有关的合约关系。据了解,其他国家的监管当局也是通过一般的原则性指导来促成银行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而且根据2003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所以,随行就市,银行调整服务价格也有其法理依据。

  总之,在银行收费问题上,银行与消费者各执一词,也各有其合理之处。在“棒喝”与“捧喝”之间,其实更需要我们以“第三只”眼睛冷静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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