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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周刊:规范房产中介需要配套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7月03日 17:22 《理财周刊》

  甄爱军

  随着时间的推移,上海的新房交易将逐步让位,取而代之的是二手房交易,而这种现象已经在2004年就有所显现。上海已经连续两年一、二手房的交易量相当。那么在二手房市场逐渐成为主导的今天,我们探讨破解意向金转定金迷局便有了现实的意义。

  一手房市场曾被行政干涉

  在上海的一手房市场上,也曾经遭遇过与目前二手房市场相似的困局。

  家住顾戴路的王先生是在1999年买的房,当时他每到一个楼盘看房时,总不忘要求开发商在订金收据背后注明:如果为成交,订金必须返还。这在今天看似有些奇怪的做法,在当时却非常必要。

  据了解,当时的房地产市场比较平稳,开发商为了能够尽快将房子销售出去,采用收取订金的模式。大多数开发商收取定订之后,一般都会要求购房者必须买房,否则订金不予返还,由于这项规定极不合理,遭到了各方的猛烈抨击。为了避免损失,王先生只好不厌其烦地如此要求开发商,当然有时他也遭到了拒绝。

  王展告诉记者,由于当时社会对此的反应非常激烈,引起了房地主管部门的重视。在2001年年初,上海市房地局专门就此下发了《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对此进行规范,其中有三项内容作用较为突出,其一是规定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房地产权证的前提下,不能进行以预订或者预约、认购、定购等其他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并收取大、小订金,否则均视为无证预售行为;其二是订金的收取标准不能超过总房价的千分之五。最为主要的是规定了在没有达成交易的情况下,订金如何处理,并强制规定必须退还的情形,如开发商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等等,这使得开发商无法随意拗断订金了。

  由于行政规定针对性非常强,因此通知下发后不久,由于开发商随意拗断订金而引发的剧烈冲突便逐渐平息了下来。

  制度不应一直缺失

  制度的缺失,被一致认为是造成意向金转定金无法规范运作的主要原因。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告诉记者,意向金转定金的居间议价模式,是在市场发展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符合居间服务的自身特征,具有合理性。但是其合法性一直没有得到确认。

  他认为,如果合法性不能得到确认,那么其自身的缺陷就无法得到改善。这种自身缺陷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风险提示的义务对中介难以形成真正约束。“目前风险提示不是法定的义务,很多素质不高的中介从业人员就不会进行风险提示,有些甚至会提供错误的信息。”他说。其次是当意向金在转为定金时的短暂过程中(部分中介规定为48小时),买家会一直处于被动状态,如意向金转为定金是在买家不知情的情形下完成的。

  因此许海波认为政府部门应该确认意向金模式的合法性,而后制定相关的约束性政策规定,通过规范意向金模式来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他估计,如果真正做到这样,由意向金引起的纠纷就会减少很多。

  作为替消费者维权的机构,消保委也持有同样的观点。闵行区消保委投诉部周关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意向金缺乏相应的监管,造成在转为定金过程存在随意性、买卖双方中介方不能同时见面、资金监管缺位,进而引发诸多纠纷。因此他建议立法部门对意向金转为定金有一个明确的程序规定。

  增加转定金确认步骤

  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购房者如何操作才能尽量避免自己不受损失呢?

  首先是买家要做明白人。周关权建议,买家应主动要求中介公司在介绍房产过程中应明明白白,实事求是地介绍卖家的房子面积、结构和价格,以及产证是否真实有效,居住人员户口是否相一致。同时还要尽量避免冲动,在没有考察物业之前,不要轻易支付意向金。

  其次是应该增加意向金转定金的确认步骤。许海波建议,在没有签正式合同,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买家不要允许中介自行把意向金转为定金。他说:“买家可以在授权书中规定,中介在将意向金转为定金时,必须征得自己的同意,最好经过书面确认,这样可以避免一些心术不正的中介故意拗断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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