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外资炒楼已成国际惯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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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3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 |||||||||
世界各国对外资投资本国房地产几乎都有法律限制。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3年各国汇兑安排与汇兑限制》,对非居民投资或购买房地产进行必要限制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在其187个成员中, 有137个成员都针对不同对象和内容,通过各种方式与手段对非居民投资房地产进行管制。各国纷纷设立了房地产外资监管职能部门,对交易环节或者汇兑环节加以管制。而目前,中国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那么,这些国家普遍采用的房地产外资管制政策都有哪些? 据专家介绍,主要限制在于投资区域、购买面积、购买金额、购买用途、持有比例、转让时间等方面,还包括对房地产投资收益征税、国内信贷融资限制、外汇汇兑等管理措施。 比如阿根廷、爱沙尼亚、墨西哥、土耳其等国限制非居民投资或购买房地产的区域,对边界、海岸线或军事用途区的土地及其地上附属物的投资有明确的规定;塞浦路斯、新加坡、波兰都要求对超过一定面积、规模的房地产进行审批;澳大利亚、埃及等国的法律规定,持有房地产满1~5年以上才可以交易。此外,一些国家对非居民投资还设有禁止性条款。 2005年7月,外管局综合司政策研究处温建东博士在《国际金融研究》杂志上撰文指出,大部分国家的管制都主要集中在上游交易环节。 比如澳大利亚强制要求非居民离开时必须立即出售所购房产,巴基斯坦只允许专门从事房地产业务的非居民在当地出售,西班牙、保加利亚对非居民大额出售或超过一定标准时,要求有事前的报备。还有一部分国家则以紧守汇兑作为最后闸门,不仅关注流入环节的限制,对非居民资金汇出也有一定要求。(俞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