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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提示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五大风险显性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 03:22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 傅春荣 18日北京报道

  针对因客户对个人理财产品投诉而引发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及因理财资金投资对象的逐步扩大和理财产品结构的复杂化导致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中国银监会日前就各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面临的声誉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策略风险等风险加以提示。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同时,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商业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设计符合整体经营策略的理财产品(计划),并应尊重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知晓理财产品(计划)风险特征的权益。

  众所周知,理财产品(计划)都是有一定风险的。银监会此次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对风险揭示充分、清晰和准确。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以及对客户投资情

  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按照《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并以通俗的语言和适当的举例对各种风险进行解释。

  除此之外,银监会还提醒各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理财营销过程中的合规性管理,禁止理财业务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理财业务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的业务人员。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理财产品的广告或宣传材料的内容、形式和发布渠道进行一次全面的合规性审核,并将审核和整改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还应严格进行客户评估,妥善保管理财业务相关记录,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告知客户重要信息。同时,出现客户投诉问题时,应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减少投诉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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