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定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三天内必须开盘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08:05 中国消费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9日电(“新华视点”记者孙晓胜、陈芳、苏晓洲)新华社5月18日、19日连续播发“新华视点”稿件《楼市虚假信息是如何制造出来的?》《楼市信息误导如何纠正》,对房地产开发商制造虚假信息、捂盘惜售,抬高房价的行为进行揭露。稿件反映的问题得到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北京市建委29日作出公开回应,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秩序,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苗乐如表示,今后,对于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或进行现房信息确认的项目,须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和售楼处公布每栋楼开盘进度和拟售价格。开发企业自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三天内必须开盘,并按整栋对外销售。开发企业自留预售房屋,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方可销售;所有预售房屋须通过交易网网上认购,不得进行无证排号认购或私下签订认购协议。 北京市建委规定,对开发企业虚假宣传、违规交易、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违反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即在交易网上对开发企业、销售单位、销售人员进行违规行为公示。情节严重的,将开发企业所售项目楼盘的所有未售房屋按每套房屋公布签约价格、签约条款,在交易网和媒体上公示,进行公开销售。同时按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媒体公布。 苗东如说,开发企业违反规定不按期整改或屡次违规,造成对购房者危害的,将对企业和经营管理者新的市场准入资格加以限制或禁止。同时北京市建委将与发展改革委、国土局、规划委、工商局、银行等一道,加强对违规企业项目立项、参与“招拍挂”、项目规划审批、广告发布及项目开发贷款等进行严格审查,依法联动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