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加班 工资应当怎么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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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05日 09:27 解放日报 | |||||||||
背景 这个五一节,就职于一家外贸公司的刘先生过得很不开心。原来,公司前不久宣布,为完成年内快速增长的客户订单量,从今年五一节开始,全体员工将实行节假日轮流加班制度。公司规定,法定假日工作,将按照薪资的100%发放加班工资。黄金周长假,例如五一假日中的剩余4天加班,则只给予饭贴和车贴,不付任何加班费,也不许折算调休。
与此同时,公司还调整了原来与员工约定的薪资结构,但实际总额不变。比如,原来刘先生6000元的月薪是由3800元工资和2200元奖金构成的,现在则调整为1500元工资加2500元奖金,再加上1000元伙食补贴和1000元劳动保护费。尽管薪酬总数没有变化,但刘先生隐隐觉得公司的薪酬制度调整一定藏了什么猫腻。无奈不熟悉法律的他,却始终研究不出个所以然来。 于是,这个五一节,刘先生不得不一边加班,一边四处找朋友咨询有关加班工资的事宜,弄得身心俱疲。 说法 “这家公司的加班制度,已违反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副主任吴滨律师说,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刘先生所在的公司仅按员工薪资的100%发放加班工资,甚至不发放加班工资,这属于违法之举。 此外,职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而不是以包括加班费、伙食补助等在内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因此,这家公司调整薪资结构,在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缩减员工基本工资比例,最终将导致员工实际领取的加班工资变少。这无疑也是公司为规避法定义务而采取的不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