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又称“选择权”,指在确定的日期或这个日期之前,持有人所享有的依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商品或期货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于期权的买方(期权的持有者)来说,购买期权并没有立即得到商品,而是购买到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使他可以在合同到期日前的时期内以有利的价格购买或者出售一定数量商品或者期货,也可以在价格不利的情况下自动放弃这种权利。当然,享受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期权购买者必须支付一定的期权费,或称“权利金”,这笔费用也是期权买卖的价格。对于期权的卖方而言,必须承诺在期权有效期
内期权持有者行使权利时出售或者买进约定的商品或者期货。期权买卖由于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控制固定成本,规避风险。
对于投资者来说,期权交易具有投资少、收益大、降低风险、保有权利的作用。购买者只需支付一笔期权权利金,就可取得买入或卖出商品或期货合约的权利。一旦投资者预期与市场变化相一时,即可获得可观收益;如果与预期相反,又可放弃行使权利,而损失的只是权利金。在交易中,投资者的风险是固定的,但可能的潜在盈利却不受投资者限制。
对于期权的卖方而言,既可以进行保值、转嫁风险,规避损失,也可以获得一定收益。以生产厂商为例,企业卖出看涨期权,可以从收入的权利金降低库存成本。如果产品价格上扬,期权的购买方势必要行使权利按约定的价格从企业购买产品,此时企业有义务按约交货,由于这时产品价格上扬,企业按原先价格交货必然有一定损失,但这时其库存产品同样可以按较高价格出售,所以,从整体上看是有盈有亏,而一旦市场价格下降,该期权买方必然会放弃行使权利,此时企业可以用收入的权利全降低库存成本。
依照不同的标准,期权可以有多种划分形式。如果按照期权相关合约的买进和卖出性质划分,期权可以划分为看涨期权、看跌期权和双向期权。
1、看涨期权。指期权买入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向期权卖方购入某种商品或期货合约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买进的义务。看涨期权又称“多头期权”、“延买权”、“买权”。投资者一般看好黄金价格上升时购入看涨期权,而卖出者预期价格会下跌。
2、看跌期权。指期权买方按照一定的价格,在规定的期限内享有向期权卖方出售商品或期货的权利,但不负担必须卖出的义务。看跌期权又称“空头期权”、“卖权”和“延卖权”。在看跌期权买卖中,买入看跌的投资者是看好价格将会下降,所以买入看跌期权;而卖出看跌期权方则预计价格会上升或不会下跌。
3、双向期权,又称“双重期权”。指期权购买方在向期权卖方支付一定的权利金后,获得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买进或卖出商品、期货的权利。投资者在同一时期内既买了看涨期权,又买了看跌期权,这种情况是在对未来价格确定不准时,而采取的一种投资策略。对于买入双向期权者来说,只要价格有波动,就可以从中行使权利获利。但一般而言,这种期权的卖出者坚信价格变化不会很大,所以才愿意卖出这种权利,获得一定的权利金收益。
标准黄金期权合约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交易标的。主要指交易黄金的成色与单位,如成色为995的黄金,每手100盎司。
2、当事人。包括期权的购买方与出售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不进入合约。
3、权利金。期权买方支付给期权卖方以换取期权的费用。权利金是期权合约中唯一变化的量,其大小受很多因素的制约。就黄金来看,其价格大小受该合约收交易量、整个市场买卖成交量、黄金自身价格走势及合约有效期等多种因素影响。
4、约定价格。指买卖双方依据规定买卖商品的价格。约定价格通常由交易所规定。约定价格又称“敲定价格”、“协定价格’或“履约价格”。
5、通知日。指期权买方在决定履行期权合同时,应在到期日前预先通知期权卖方,以便卖方能有充分时间做好履约准备。
6、到期日。指期权合约双方当事入预先订立的期权买方可以行使期权的最终有效期。
7、停板额。指期权合约每日价格波动幅度与上一交易日价格的限度。
8、合约月份。买卖双方交付、接受实物以履行合约的月份。
9、交易时间。指每天买卖期权合约的规定时间。黄金期权买卖交易程序大致有四个过程:一是准备阶段。当事人应该选择期权交易公司或期权经纪人公司及经纪人,收集资料,预测市场走势,并确定买卖期权及权利金。二是要约阶段。期权买方或当事人下达期权交易指令给经纪人公司和经纪人,由经纪人送达场内交易员进行交易,场内交易员按照期权买方或卖方的交易指令下单操作。三是定约阶段。一项期权合约上的合法有效,必须以交易所内核定与清算中心结算、登记为前提,且期权买方应在结算之后立即支付权利金,而期权卖方也要立即在其保证金账户内存入相应数量的履约保证金和清算中心介提出的追加保证金。四是平仓阶段。包括对冲平仓与履约平仓两种形式。期权买卖双方可以在期权有效期内,通过卖出相关期权的空头和卖进相关期权的多头实现对冲平仓,期权买方还规定的履约日或到期日之前办理好相关交割手续。到此,交易程序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