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一直有企业财务人员来电,称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最新方法不太了解。为此,本报请税务界人士就年终奖的有关问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
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的新办法计税,最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新计税办法,纳税人只要是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无论其属于哪一个年度的奖金收入,都可以按照该办法计算纳税。
实际上,这一办法是提醒有关单位,2个年度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最好是分别在2个年度发放,而不要挤在同一年发放,否则因为其中一笔全年一次性奖金无法享受到有关优惠政策,会让雇员凭空损失一笔支出。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单位财务人员最好不要把年终奖金分解,采取分几个月或者按季发放的举措,一定要一次性发放给员工,不要“拖着”发。因为要分成几次发,只有一次能享受到除以12个月再计税的优惠。风险金可按年终奖计税办法缴个税。 (张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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