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个税扣除方式力求公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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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0:58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妍) 全国政协委员陈开枝递交提案提议:“个税应根据家庭负担综合征收。”对此,本报记者进行了连线采访。中山大学的有关税法专家告诉记者,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高层提出过,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以至建立完全综合税制。 分类征收易导致税负不公
税法专家介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是分类征收,共分工资、薪金所得等11个项目,税率从5%到45%不等。实行分类征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加强税源控管,从而简化纳税手续,但容易导致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家庭的纳税负担不相同。 例如有孙、王两个家庭,都是一对夫妇带一个小孩,家庭收入都是4000元。但孙家是妻子失业,只有丈夫一个人收入4000元,王家是夫妻两人都上班,各收入2000元。根据现行个税法规定,两家缴税情况如下:孙家只有丈夫一人收入纳税,其应纳税额为(4000-1600)×10%-25=215元。王家夫妻分别纳税,其应纳税总额为(2000-1600)×5%×2=40元。由此可以看出,孙、王两家收入总额虽然相同,但孙家承担的税款却要高于王家。考虑到税法的公平原则,有专家提出要对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模式加以改进。 目前实行综合征收有困难 据介绍,目前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形式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分类征收、综合征收和混合征收。武汉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教授袁银传告诉记者,美国等发达国家多采用综合征收的办法。综合征收能够利用多种扣除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负公平,可调节性较强,如对纳税人家里有老人的、孩子上学的等多种因素都可以进行处理。 虽然国内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的呼声较高,但也有专家认为,实行综合征收不仅需要税务部门较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和纳税人较强的纳税意识,而且需要有发达的信用、交通和通讯等条件作为前提,而我国目前很难具备这些条件,也很难了解到居民的真实收入情况,因此我国在短时间内很难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 于是有专家提出:“分类征收有不足,综合征收又有难度,能不能试试混合征收呢?”在混合征收模式下,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照比例税率征收;对于纳税人的日常工薪所得,可以采用目前的由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方式征收;对于一些收入较高的纳税人,就可以采取年末综合调整的征收方式。专家们预测,今后有可能采用这种混合征收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