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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春佳节买份保单赠亲人 提防无效伤害亲情好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0日 12:02 《理财周刊》

  文 本刊记者 陈婷

  在佳节赠一份保险,给亲人构筑一份保障本是一份好意,。但若不具备保险基础知识,最终可能导致保单无效。本刊提醒广大读者,为亲人投保,不要在细节之处“闪了腰”。

  元旦刚过,春节将至,新年喜庆的气氛越来越浓。每年这个时候,亲戚朋友之间互相
馈赠一些礼品,总是免不了的。但是随着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选购礼品成为一大头疼问题。于是乎,连保险产品都被列入了礼品清单中,成为五花八门礼品大军中的一员。

  这不,在上海工作的胡云也想到了给妈妈买一份保险,聊表孝心。2005年12月底,她的6000元年终奖还没在自己手里捂热,就转到了保险公司的账上,化作了一份健康险和一份综合意外保险。孝顺的胡云本以为顺利完成了一件安心事,却没想到在同学聚会上被连着“浇了三盆冷水”。

  异地投保惹出麻烦

  “你妈妈不是在无锡吗,你什么时候回无锡投保了?”一听说胡云给母亲买了保险,比较精通保险知识的同学小王第一个提出了质疑。

  “没有啊,我在上海给妈妈买的保险。她现在还是住在无锡,户口也在无锡。”

  “啊?那你这个不是成为地下保单啦?”小王哭笑不得。

  “此话怎讲?”胡云被说得一头雾水。

  “现在很多人都知道在上海买香港和美国的保单是地下保单,但类似你这样的,无锡人在上海买保单,也可以算是‘地下保单’哦,因为被保险人是你妈妈,你妈妈是无锡的。这样投保,以后生病住院、理赔什么的,都会有很多麻烦的。”

  记者点评:跨地区投保,是个“定时炸弹”

  事实上,投保人并不受投保的地域限制,但保险公司的展业行为则有地域限制。保险机构异地展业一直被保险业监管层认定为违规行为。在世界范围内,保险经营活动也是依据“属地原则”各自为政的,异地展业被普遍禁止。

  从投保人一方来看,虽然投保权益不受影响,但在售后服务以及索赔方面,却可能面临许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一般保险条款中都会对就诊

医院作出具体规定和限制,胡云的案例中,她是在上海投保的,今后若她的母亲在无锡的医院就诊,无锡方面提供的确诊书等说明材料,很可能得不到上海保险公司的认可,从而妨碍理赔的顺利进行。

  另外,由于健康险的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本人,将来即便得到理赔,胡的母亲还需要亲自到上海的保险公司办理领款和签字手续,其中的不便可想而知。

  此外,一般只有全国性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才有资格接受异地投保申请。在这时,若投保方所在地有该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话,一般可以在所在地当地到该公司的指定医院就诊,然后拿材料到所在地的分支机构进行理赔。当然,最保险的方法,还是在被保险人所在地的保险机构投保,因为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才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

  前车之鉴:上海保单外地就诊难获赔

  2003年3月,徐某在上海一家寿险公司公司购买了一份意外险保单,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当年10月,徐某在外地旅游时不慎摔倒,并马上入住当地医院。事后向上海的投保公司提起理赔。但该公司理赔部门认为,该意外险保单条款规定,只有在上海指定的100家医院就诊,保险公司才会进行理赔。因此,保户如果在外地出险,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徐某虽然买了合适的保单,却因为出险后没能在指定地点就诊,错失了理赔金。

  代签名可导致保单无效

  “你在上海买的保险,你妈妈过来签名了么?”小王有点“多事”地问。

  “没有啊,签名都是我签的。被保险人一栏也是我代签的,有问题么?”

  “哎,你可真够糊涂的。买保险不可以代签名呀。”

  记者点评:买保险千万不要代签名。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合同无效。”因为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是生存的相关人士,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

  胡云给妈妈买的保险,是一份健康险和一份综合意外险。而这两份保险,都含有一定的身故保障利益,都涉及到身故保险金,因此这两份保险都必须经过胡妈妈的书面同意,也就是在“被保险人”一栏上亲笔签名。若因故无法在保单上亲笔签名,也必须出具书面委托书,表示认可这份保单。

  若没有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即便通过了保险公司的核保,但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极有可能根据保险法56条,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从而拒绝理赔,伤害投保方的利益。而且,在保险活动中,这样的案例已经层出不穷。

  前车之鉴:代老公签名保单无效

  2000年,何太太在好朋友推荐下,认识了某寿险公司业务员小丁。经过探讨,何太太认为自己的先生是家庭经济主要支柱,因此决定为先生投保。但由于先生一向对保险比较反感,何太太就没有把保单拿给先生看,而是自己代先生在被保险人一栏上签名。

  所谓无巧不成书。何先生不幸发生

车祸身亡。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发现何先生的签名笔迹和投保人何太太的一致,于是展开调查。结果证明的确非何先生亲笔。最后认定保单无效,拒绝给付保险金。

  不要被人情保单“忽悠”了

  “我哪里知道这么多,我是找我弟弟的同学买的保险,谁能想到他一点都不提醒我。”胡云听同伴说了这么多,既委屈,又后悔。

  “哇,你买的是人情保单啊。”几个同伴异口同声地喊道。

  记者点评:不要踩上“人情保单”这个常见地雷。

  事实上,“人情保单”存在很多隐患。比如,人们为表示自己对熟人的绝对信任,往往会匆匆签订保单,多数投保人并不清楚自己到底买的是什么样的保险。而且,在“人情保单”的销售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等各方面原因,误导或者解释不清楚的事件并不鲜见。但等到理赔时,才发现原来自己买的保险与想像的相去甚远,这就会伤害双方的感情,甚至导致朋友绝交、亲戚反目。

  当然,找熟人买保险未尝不可,前提条件是你的熟人应该足够专业、敬业,并以客户的利益为上。但胡云弟弟的同学,看来并不是一个合格的寿险顾问,该提醒的地方都没有提醒。

  投保者自身也要学会控制自己的心态,不要总是觉得拉不下面子。无论是为了自己的保险利益,还是为了将来双方的关系不受伤害,通过熟人买保险时,该问清楚的还是一定要问清楚,不想买的就不要买,免得将来后悔。

  前车之鉴:找朋友买保险,只知交保费不知投了什么险

  柳先生有一位做保险工作的朋友前段时间向他介绍了保险。“都有十几年的交情了,反正买保险都是迟早的事,听他一说,我当时就爽快地拿出5000多元买了10万元的保险。”

  事不凑巧,柳先生不久后因急性肠炎住院治疗,花了3600多元,于是他想到了这位朋友,问买了保险可不可以赔?朋友告诉他,由于当初买的是重大疾病保险,没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因此不能赔。柳先生很恼火:“我花了那么多钱买保险,竟然还没得赔,早知如此,我就不买了。”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

  胡云被同伴们说得一楞一楞的,一时不知道该如何是好。其实也不用太急,对于有问题或者有隐患的保单,若投保还不足10天(也就是在“犹豫期”之内),可以申请解除合同,全额退回已缴保费,最多扣除10元工本费。

  但若已经错过了犹豫期,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进行补救措施或者找保险公司商议解决办法。比如,若是被保险人没有亲笔签名的问题,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办法是让被保险人出具一份书面声明,证明自己认可这份保单,然后拿到保险公司去办理批注。另一种办法是要求保险公司解约。若保险公司不愿意退保,消费者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的上一级机构或客服部门反映,得不到解决时可以向保监局或保险同业公会投诉。

  总之,最关键问题是要找到熟悉保险实务的、可信赖的人士,帮助自己解决好这些问题。投保者不要丧失理智胡搅蛮缠,但也不要轻易放弃自己应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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