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法忠 来源:中国经营报
目前,专利知识作为一种隐性财富已被社会所认同。但由于与之对应的专利立法较晚,致使很多专利所有人和投资者,因认识上的误差产生了诸多纠纷,并造成损失。
怎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呢?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关廉明律师和李赓律师
认为,专利和专利权并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投资者在签订专利相关合同时,一定要谨慎行事。
了解清楚专利的内容是关键
对于希望获得专利权转让的投资者,在取得专利权过程中对专利权的特性应有更高的认识。投资者首先要明确专利和专利权并不完全是同一个概念。专利是相对于技术本身而言的,专利权是相对于法律属性而言的。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若想取得专利权必须履行的一个步骤是:必须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让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合法方式了解到这项专利的内容。而专利权作为一种财产权,主要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如需使用则需协商议价。
因此,李赓律师表示,对于希望投资专利的人来说,了解专利公布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可以根据专利的说明来判断,这涉及到在签订专利合同时,是否需要约定由专利权人协助或培训技术人员配合以达到实施专利的目的;其次,可以根据专利的内容结合市场来判断专利权的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很严密的情况下,一定要保证此专利不被他人所盗用。
认清专利许可种类是前提
在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前,投资者应对专利许可的种类有准确的理解。据李赓介绍,专利许可一般分为独占许可、独家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四种。独占许可是指许可后连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再实施专利的许可;独家许可是指只有被许可人和专利权人可以实施专利的许可;普通许可就是专利权人可以允许许多人使用专利的许可;而分许可主要是授权受许可人再向第三人许可使用权的许可。
以上专利许可种类的不同,将“直接关系着专利双方的切身利益”,不但关系到专利使用费的高低,还会涉及到如果发生专利侵权,被许可人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寻求司法保护的重大利益问题。例如,专利使用人获得普通许可后因实施专利而产生了效益,仿冒的产品接踵而至,此时专利权人无暇顾及或不愿“打假”,专利使用人就只能“干着急”。
签订合同要细致
专利许可合同的内容因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而变得非常复杂。关廉明律师提醒专利权使用人和投资者:“应该注意在合同中约定专利权人的后续义务。”具体说来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是否需要许可方协助完成专利的实施;其次,在原有专利技术基础上专利权人或使用人又产生的新技术如何使用或申请专利的问题。这一点非常关键,如果专利权人有了更新的技术就意味着原来的专利技术已经落后,而专利权人为谋高利而不许使用人使用或要求高价使用就会给使用人造成麻烦。虽然《专利法》对此有所规定,但还是有必要明确约定的;第三,在保护专利联合“打假”时,要明确专利权人有何义务等。
同时,他也提醒专利权人,由于在实践中常常发生专利权人以自己的专利权与他人合资办厂,最终却发现自己不是合法股东的情况。所以专利权人在将专利权作价出资时,应当及时办理出资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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