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让理财机构障眼术合法存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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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18日 16:23 《理财周刊》 | |||||||||
佟琳 投资本身就是个人与理财机构之间的一场博弈,很显然,个人是这场博弈的弱势一方。 各种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已经可怕了,然而更加可怕的,是在市场风险之上,大大小
这种现象让投资者觉得心生郁闷——无法称之为“陷阱”,发现上当后亦无处去状告。因为所以一切产品的名称、结构设计都是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出台,金融机构可以理直气壮说自己没有任何违规的地方,可我们又明明觉得自己上当了,事情和我们当初想象的不一样,收益和他们写在宣传单上的不一样。直到产品结束时,或许我们才会发现自己像鱼一样因为误吞了“鱼饵”而被钓上了钩。那么问题究竟出在了哪里? 一位业内人士的说法可能可以借鉴,他说,目前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监管部门默许的,而他们没做的是监管部门没有要求的。 正如基金的宣传资料永远都把过往业绩摆在正中,而把风险藏在了不为人知的角落里;正如种种类似“最高”、“名义”之类的名词陆续诞生并迷惑我们的双眼;正如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一直不能尽如人意,所有这一切都是在监管部门通过的、默许的没有明确说“不”的。投资者在投资之初就被蒙在一个完美的“童话”里,而我们的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一起编织了这个“童话”,他们允许了这种“障眼法”的存在,从而让投资者陷入更大的风险里。 谁来保护市场弱势一方的利益?我们相信这样的结果不是处于监管部门的本意,可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理财产品市场里,有着这么多的销售“怪现状”,也值得有关部门好好反思了。由于对具体行业和具体产品的不熟悉,使得针对理财产品的规定或者意见大多流于形式,诸如“不得承诺保本”,“不得承诺高于定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之类的规定都被轻松越过,而与此对应的,是金融机构开发出越来越多的新“招数”来应对监管,于是“最高”、“名义”之类的“鱼饵”词汇活跃在市场上,也就不是奇怪的事情了。 监管重在未雨绸缪,或者是与时俱进,如果等到漏洞出现,“障眼术”演化成“陷阱”时,再来亡羊补牢,一切就都显得太迟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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