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保险是指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一般来讲,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合同无效;如果是善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超额部分,也不退还多收的保费。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将家庭财产向多家保险公司投保。按照诚信原则,投保人应将所有保险人的姓名和保险金额通知各保险人,使其相互了解。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获得的总的赔款不得超过财产损失的总价值。为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赔偿而额外获利,一般各保险人采用分摊的办法,分别承担一部分赔偿额。出于恶意的、知情不告的。保险总金额大于财产实际价值的重复保险,保险合同无效。可见,重复保险也不可取,但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当单位将团体家庭财产保险作为一项福利给职工的时候,由于团体保险总归无法与单个家庭的具体需求恰好吻合,所以为安全起见,职工也有必要在购买一份与团体保险责任互补的家庭财产保险,两者互为补充,保额加起来不超过实际财产,这样的重复保险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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