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拟5万起售 低收入者受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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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7日 11:49 潇湘晨报 | ||||||||
★5万元的理财门槛将对低收入的大众群体购买理财产品产生影响(资料图片) 5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进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销售、管理做出了细化规定。不仅详细地阐述了银行个人理财的范围,并明文禁止以前广泛出现的人民币理财搭售存款、定期收不到收益报告、收费标准不明示等损害投
理财门槛将抬至5万元 “按照该办法,如果你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门槛在5万元以下或者为等值外币时,将不能够得到银行的保底收益,而银行也只能够依照法规,承诺预期收益。”星城某国有银行个人业务部人士表示,此举无疑会规范少数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的“高息揽存”行为,特别是拉开了理财产品与储蓄以及国债等产品的风险差距。比如,由于过去同样是银行承诺“保本保收益”,有更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无疑比国债热销。 据《暂行办法》规定,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而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又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理财产品中的保证收益,应是客户的有条件保证收益。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而其条件则是投资门槛。对此,该《管理指引》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则至少在8万元以上。 “起点抬高无疑对低收入的大众群体购买理财产品有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不应该定得这么高。”某股份制银行人士称。此前,销售起点在5万元以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多以工农中建等大银行为主,而光大等中小股份制银行的产品销售起点普遍较低,多集中在1万元人民币左右。 储蓄存款不得“搭车” 从去年开始,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开始试点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但在早期的理财产品中,均要求投资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搭配同期限的储蓄存款,并被银行冻结在指定的账户之中。但此次新《办法》规定,理财计划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但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当作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捆绑销售。在存款利率未实现市场化之前,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据记者了解,目前星城各家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均已不搭配存款,但包括中信“存贷宝”、光大银行担保信托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理财产品则仍需按“1∶1”搭配存款。比如,光大银行的银行担保信托产品,一年期收益率为3.625%。其中,信托产品收益为5%。但对此,银监会此次征求意见稿却并未明确指出这类产品是否属于理财产品。 银行应明示风险 在本次法规中,要求银行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提交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另外,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度编制有关理财计划的财务报表,说明投资收益情况,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相关报表。 在理财计划终止,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银行需要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可就相关服务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理财合同中明示。 此外,针对目前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中多数没有风险提示的做法,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利用顾问服务向客户销售投资产品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在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也应包含明确的风险提示内容,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 银监会称,意见仍有修改完善的余地。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可于6月25日前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向银监会反馈。本报记者 邱 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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