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理财产品注意维护三大权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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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11:15 北京现代商报 | ||||||||
根据昨天公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旦这部法规正式实施,投资者在购买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和外币理财产品时,将可以依据这部法规的三大要点,维护自己的权益。 拒绝高息揽储、捆绑销售
根据《办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理财计划可以包括储蓄存款产品,但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当做理财计划或理财产品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或捆绑销售。据了解,从去年开始,股份制商业银行纷纷开始试点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但在早期的理财产品中,均要求投资者按照一定的比例搭配同期限的储蓄存款,并被银行冻结在指定的账户之中。 今后,如果银行再对您提出这种“无理要求”,您将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反映。而银行也将严格遵守法规的规定否则就要接受银监会的严厉制裁。 5万元起才可获得保证收益 在昨天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以上,外币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10万元以上,外币应在1万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在存款利率未实现市场化之前,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也就是说,如果您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门槛在5万元以下或者等值外币时,您将不能够得到银行的保底收益,而银行也只能够依照法规,承诺“预期收益”。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所推出的产品基本采用了“预期收益”说法,防止误导投资者。 银行应明示风险 在本次法规中,要求银行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定期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提交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另外,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度编制有关理财计划的财务报表,说明投资收益情况,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相关报表。 在理财计划终止,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银行需要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商业银行可就相关服务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在与客户签订的理财合同中明示。 此外,针对目前国内银行理财产品的宣传材料中多数没有风险提示的做法,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利用顾问服务向客户销售投资产品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在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中,也应包含明确的风险提示内容,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 商报记者 和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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