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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理财变相高息揽储最多罚200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6日 10:50 竞报

  文/赵媛

  本报记者报道 记者从银监会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业务活动,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昨天正式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对银行进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销售、管理做出了细化规定,并规定对违规银行和相关负责人进行物质
和行政上的严厉惩罚。

  不得承诺“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共包括75条法律法规,涉及了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具体收益情况的承诺以及销售中的捆绑存款等问题,均做出了细化的解释和要求。

  《办法》指出,存款利率未实现市场化之前,商业银行设计的理财产品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而理财计划的销售也不得与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或捆绑销售。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000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负责人违规将受严惩

  《办法》规定,对于违规运作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银行及管理人员,银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的惩罚。商业银行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将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必须每半年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进行一次专业培训,并应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未按规定对理财业务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和管理的,银监会将责令其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以及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企业会得到一样严厉的处罚。

  对参与违规销售的业务负责人,如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活动等行为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将会被取消1至3年任职资格。

  无序竞争引发银行风险

  据了解,去年以来,部分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迅速发展,开拓各种理财业务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趋势。但是,少数银行盲目提供保底承诺的理财产品,利用理财计划或产品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理财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盲目和无序竞争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风险隐患,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银监会对理财业务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商业银行从多个方面严密防范和监控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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