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行个人住房贷款将优惠原有借款人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02日 16:3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日电(记者谢登科) 中国农业银行近日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的意见,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首付款比例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大多数原有借款人将得到农业银行最优惠的贷款利率,而对于明显属投机炒作购房行为的,则不予贷款支持,以及早防范信贷风险。 农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意见包括:
对于2005年3月17日前取得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并执行优惠利率的客户,农业银行规定,在2006年1月1日利率调整时无不良信用(即无到期未还本金、利息或罚息)的,可对其贷款利率按照下限利率即期限基准利率的0.9倍执行(分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至利率调整时有不良信用的客户,届时贷款利率将调整为期限基准利率或根据借款人风险状况进行一定幅度的上浮。 对于2005年3月17日以后新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农业银行提出,各分行可对借款人购买的第一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实行下限利率;除此之外,对借款人支付首付款比例较高的、借款人为农行个人优质客户的、借款人购买农行总分行级房地产优质客户开发的住房的,或满足其他相关条件的,可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下浮。但对同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第三套个人住房贷款的,必须实行基准利率或适当上浮。 农业银行明确,对上海、杭州、宁波等地的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先的20%提高到30%,并要求对其他房地产价格涨幅较高的地区,有关分行也要适当提高首付款比例。同时,农业银行还要求各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应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该行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及其配偶已购房屋情况,对借款人及其配偶贷款购买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住房的,渐次提高首付款比例。 农业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传递出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农行将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二是农行将按照现代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按照风险与效益对称的原则,区分不同的产品和客户,通过差异化政策,建立科学的利率定价和利率风险管理体系,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持续、协调、有效发展。(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