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 不得兼职赚外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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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28日 10:53 解放日报 | ||||||||
本报北京4月27日专电(驻京记者 夏俊) 今天下午4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刚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举行新闻发布会。历时5年、其间十易其稿、共计18章107条的公务员法甫一出台,便承载了包括636.9万名公务员在内的全国人民的目光。 我国公务员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资机制。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应引咎辞职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辞职退休后,至少2年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等任职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部法律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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