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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 守信用怎么还要受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9日 11:02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还贷成本并不是投机者关心的首要因素。因而,增收违约金或服务费,多半要由普通需求者埋单,而对投机者影响不大

  提前还钱是守信用的表现,怎么还要受罚?在一般老百姓眼里,“提前还贷要收取违约金”的传闻听起来有点儿怪怪的。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近日表示,提前归还房贷收违约金是国际惯例。对此,中国消协专家指出,没有明确约定,银行无权收取违约金。与此同时,经济学家、法学家各抒己见。一时间,提前还贷是否应收违约金的问题被炒得沸沸扬扬,着实牵动了不少人的神经。

  对于发放住房贷款的商业银行来说,自然希望能按期收回贷款,但同时也不希望出现大规模提前还贷。实际上,提前还贷也是一种违约,它打乱了银行资金的中长期安排,也给银行带来了利息损失。此外,部分客户多次提前还款,银行在临时受理该项业务时,还需要付出人力资源成本。

  然而,银行收取违约金的冲动首先受到依据不足的限制。因为,在大多数贷款合同中,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里的“支付违约金”项下仍是空白。权威律师表示,“空白”意味着无论提前还贷额是多少,也无论是提前还贷次数是多少,都不执行“支付违约金”这项条款。这意味着,收取违约金的做法很难说得通。

  另外,支持银行收取违约金的直接依据来自《合同法》第71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是,在总则和分则都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分则。换句话说,执行《合同法》首先要遵从第208条规定,而该条明确“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提前还款是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而银行提供的含违约条款的合同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在普遍缺乏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同法》未必支持收取违约金。

  更要紧的是,认为收取违约金可以有效遏制提前还贷并不是一个充分理由。

  其实,要增加购房者提前还贷的成本,银行的手段还有很多。业内人士透露,即使银行要收取费用,也不会是违约金,而是服务费。目前许多银行倾向于在合同中约定“提前还贷须经贷款人同意”,这为银行对付大面积提前还贷潮“留了一手”。另外,银行一般规定,提前还贷要在30天之前申请,并得到同意后才能实现。

  然而,种种限制提前还贷的做法可能与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一致。

  房贷新政的主要目的是要改变准备购房者对未来房价的预期,减少投机因素,从需求方调节房地产市场,使之回归真实水平。也就是说,通过宏观政策改变人们的预期,从而挤出脱离真实需求的部分,使得需求曲线向下移 动,降低不合理需求。

  而限制提前还贷,只能增加过去购房者的成本。其中不乏为了自己居住的最终需求者,对于他们,被提高还贷的成本无法转移,只能自己承担。而对那些心存投机念头的住房占有者来说,这部分损失会很容易地转移给下家,直到最终需求者。毕竟,只要能够获得房价上涨的价差,还贷成本并不是投机者关心的首要因素。因而,增收违约金或服务费,多半要由普通需求者埋单,而对投机者影响不大。

  一直以来,关于房贷加息是否在打击普通买房人的争论很多。对此,央行方面日前表示,加息是希望通过影响将来房价来保护买房人。所以,央行的视角是前瞻性的,而不是针对过去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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