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济南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月按比例主动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申报材料
1、开户申请书的内容:一是单位申请开设公积金账户;二是职工工资基数的组成部分(不包括住房补贴在内)是哪几项;三是年销售收入。加盖单位公章。
2、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
3、企业持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4、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领取公积金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按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
2、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
3、持审批后的汇缴清册、缴存登记表,到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提高缴存比例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经营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并正常发放工资的企业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以申请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单位和个人各15%。提高的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审定。
(二)申报材料
1、报送以单位红头文件印发,带文号的申请,申请的内容:单位性质,经营状况,在岗员工人数(包括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用工期在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是否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款,有无拖欠情况。单位何时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的开户银行。开户时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各为百分之多少,公积金缴交过程中缴存比例是否发生过变动(如有变动写清变更的时间和变更后的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各为多少)申请从何时提高缴存比例,提高到百分之多少,提高后的缴存数额。目前的缴存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是按个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或12月份工资总额)。联系人,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
2、由税务局出具的足额交纳各项税款,无拖欠情况的完税证明;
3、单位缴存人员明细表(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
4、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另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持申请到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
2、符合提高比例条件的单位,公积金管理中心以红头文件批复;
3、单位持同意提高缴存比例的批复,到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提高缴存比例手续。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通知申请单位。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缓缴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汇缴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暂时降低缴存比例。
(1)企业经营亏损,没有能力按规定比例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2)企业确无能力缴纳,且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3)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且实发工资连续12个月以上低于正常工资标准70%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在一定时期内办理缓缴。
(1)企业严重亏损,并且连续六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没有能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企业因为不能清偿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封存其主要财产和账户,至使企业无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申报材料
1、单位行政及单位工会出具的缓缴申请书各一份;
2、填写《住房公积金缓缴登记表》。
三、办理程序
1、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期缴存的单位,在缴交期前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预申报,并在预申报一个月内,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单位补正,三十日内未补正的视为申请无效。
2、《缓缴住房公积金批复》的领取
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申请人以文件形式下发《住房公积金缓缴批复》。缓缴期满,视单位经济状况,或恢复正常缴交,或继续办理缓缴手续。
四、办理时限
管理中心应当自单位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单位进行检查取证,在检查取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支取审批程序
一、审批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受理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济南行政区域或者出境定居;
(五)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六)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七)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八)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房租。
符合以上第(二)、(三)、(四)、(七)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符合以上第(一)、(五)、(六)、(八)项支取条件的,可以支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取金额起点为百元。其中:
1、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城镇自有住房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一次住房,只能支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费用。
2、职工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需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每还款满一年可以支取一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或实际偿还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后,停止支取住房公积金。
3、同时符合第(一)、第(五)项支取条件的,按第(五)项支取条件的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济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管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详细内容查阅“济南市政府信息公众网”住房公积金网页。
4、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济南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
三、办理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支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填写支取申请审批表。单位审核同意后在支取申请审批表加盖行政公章,财务部门出具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由单位指定专人,持支取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2、符合支取条件的,经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职工凭住房公积金支款凭证及“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去开户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3、单位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专户封存,符合支取条件的,可由本人直接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4、市属五县(市、区)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规定的相关材料先到当地受委托银行进行初步审核,然后通过银行将相关材料及复印件交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支取。
四、办理时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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