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路边停车位无辜被撞索赔保险公司少给三成 别被保险公司责任免除条款唬住
事件:
本刊读者杨先生来电称:前两天他出去吃饭时,把汽车停在路边的停车位。饭局结束后,他发现车被撞了,而肇事者早已溜走。杨先生赶紧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此家保险
公司称根据公司责任免除条款要少赔30%。杨先生十分不解。
调查:
本刊记者与杨先生核实事情经过后,找到了此家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按照该公司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当事人既说不清事情的经过,又无法找到对车辆进行侵害的人,保险公司应免除30%的赔偿责任,并给记者展示了该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
为此,记者走访了北京市理格丰律师事务所,该所的郭玉涛律师表示:杨先生并不是福尔摩斯,事发时他正在吃饭,不可能知道事情是怎么发生的以及肇事者是谁,因此杨先生并无过错。而保险公司以这个为理由免除部分赔偿责任不合理、不公平。
郭律师表示,保险责任免除必须是在一种公平、合理的框架内完成。不能不合理地增加被保险人的义务、责任和减少保险公司的责任。判断一个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有两个要件:一个是形式要件,即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另外一个要件是实质要件,即是否具备合法性。
有些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的时候,对一些责任免除条款,只要形式上具备了“明确说明”这个要件,就一律认可、支持。很多车主也认为,既然条款里有这样的免赔规定,只能认命。于是很多保险公司在设计保险条款的时候,就加入了许多不合理、不尽公平的东西,认为只要进入合同条款就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实际上这些想法都是错误的。
从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可以看出,即使责任免除条款具备了形式上的要件,也必须同时具备实质上的要件,例如要公平、要合理,才能具备法律约束力。不合理、不合法的东西,就算写入保险条款中,也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
据记者调查,此类不合理的责任免除条款还有很多,例如:行驶证丢失,保险公司免赔5%;钥匙少一把,保险公司免赔5%等等。郭律师认为些条款终究也是要被推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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