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专业性强投保人有如读“天书”
本报记者吴凡
近期,保险产品特别是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争议成为保险消费市场的热点话题。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投保易,理赔难”问题仍然是消费者心中的“痛”,市民接触保险苦于要理
解专业性极强的保险条款。而出险后由于理解上的分歧,保险双方“对簿公堂”的事例屡见不鲜。
为此,专家提醒消费者,在投保前一定要注意看清责任免除条款的具体内容,以及看清楚保单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且尽量做到对合同条款进行逐个审核,对不清楚的条款要问明白,对不合理、不公平的保险合同,消费者有权拒签。
条款争议时有发生
记者采访发现,对保险条款合理性的争议,普遍存在于市场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中。
例如,购买过人寿保险的消费者,都曾得到过代理人的“提醒”:如果没有如实告之,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拒赔。那么,消费者在为被保险人投保时,是不是应该将自己的情况全部主动地告诉保险公司呢?据了解,在不少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中都有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是“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同时,这些格式条款往往又配套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此,有律师提出,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因此,保险合同不能要求投保人主动履行告知义务。也就是说,投保人在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下,就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反之,如果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未询问或放弃询问权,投保人就无需主动告知。
又如有些财产保险公司在其车辆附加防盗抢险的条款中,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登报声明,有的保险公司甚至还规定了登报声明的报纸级别。对此,法律人士认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确有通知义务,一般是通知保险公司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如果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登报声明,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这样的约定则不合理。根据我国的保险法,只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业内人士表示,前一段时间,中消协曾对保险公司有关条款的合理性做过点评,这对保险公司也是一个提醒。由于全国性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通常使用统一条款,如果要修改,必须由总公司修改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定期认真审视和评估自己的保险产品。(下转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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