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钱引起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它的存在和社会承认的家庭财产约定间的冲突,以及由此引发的家庭矛盾
《辞海》中对私房的解释如下:
“私房:旧时大家庭制,弟兄同居,称各自的住室为‘私房’。”《北史·崔昂传》
:“一钱尺帛,不入私房,吉凶有须,聚对分给。”亦指个人私下的积蓄。无名氏《神女奴儿》第一折:“又说俺两口儿积攒私房”。可见,私房钱的说法,古已有之。
也有说法认为,“私房”一词是从戏曲术语中演化而来的。“私房”的原意含有特殊、专有的概念。一些头牌演员、大腕儿演员个人专用的演出服装叫“私房行头”;个人聘带的琴师称“私房胡琴”;个人特有的唱腔、演技叫“私房活”。这些“私房”与团体的利益不发生冲突,而是某一演员地位和身份的象征。后来人们借用“私房”一词,喻指不公开讲明的私下行为,含有贬意。
一般来说,私房钱就是那些在家庭中不被对方知道的财产,有一定的数目,不同于零花钱。私房钱引起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它的存在和社会承认的家庭财产约定间的冲突,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矛盾。
台湾政治大学法律系教授林秀雄在《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一书中指出:封建社会实行的是家父制度,封建大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威。在这种制度下,除了男女不平等外,家属对大家长也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大家长是家族中财产的唯一所有者。根据《礼记·曲礼》记载:“父母存,不有私财”,另外《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由此可知,在我国古代,父母在世时,子女不能拥有财产。妻子更不能存有私钱,否则将触犯“七出”中的“盗窃”罪名,甚至被逐出夫家。北宋司马光在《居家杂议》中也提到:“凡为子妇者,毋得蓄私财。”
而且,中国古代法中没有夫妻财产制度,但立法对妆奁(即俗称的“嫁妆”)财产有所规定。宋《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财不在分限”。夫家分产后,妆奁与夫的财产合二为一,成为新家的家庭财产。元代,若夫无故休妻,则妻即使再婚也可夺回妆奁。正是基于对妆奁传统的尊重,中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妻子婚前财产归妻所有,丈夫婚前财产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到1980《婚姻法》修订时,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均属个人所有。
现在中国实行的是法定财产与约定财产双轨制,当事人有财产约定时从约定,无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当事人只能在一半财产共同制、限定财产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者中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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