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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扩缴存范围 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7日 05:00 新京报

  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本报讯 (记者 李华良) 从今年3月1日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被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昨天,首都之窗公布《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该《规定》
扩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除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缴存单位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确定的缴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也可以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按《规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规定》中5种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规定》强化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执法能力,明确其为直属市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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