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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发维权提醒 试用期应缴纳社保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6日 08:16 经济参考报

  本报上海电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广大劳动者发出维权提醒:即使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单位也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综合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监察部门在定期检查中发现,在“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费,已成为一个值得警惕的职场侵权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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