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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条款前后矛盾 易使投保人不知不觉跌入陷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15日 08:00 《大众理财顾问》

  本稿件系《大众理财顾问》杂志授权新浪理财独家门户网站发布。未经书面许可,请勿转载。

  和保险公司打交道的不少车主都有感触:车险保费交纳弹性真大。其实,车险价格混乱只是外在表现,保险条款背后的问题才是症结所在。保险合同中大量专业术语及拗口的描述,使本就处于弱势的投保人已经云里雾里,加上部分条款叙述模棱两可、关键设置并不透
明,更容易使投保人不知不觉跌入陷阱。

  文/张以绪

  继寿险行业实行投保提示制度后,机动车辆投保从2005年5月1日起也实行了提示制度。登录许多保险公司的网站,点击“车险”,率先看到的便是一则针对投保人的“机动车辆投保提示”。提示共有6条内容,其中第2条着重强调:投保人签定保险合同前,应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保险单中的特别约定等内容,重点关注保费计算中的各种参考因素……但是,投保人是否真能做到这一点呢?  

  投保实例

  一天,张先生到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刚买的

二手车投保车险。业务人员询问了车辆的使用年限和购买价格后,很快就计算出了保费。但张先生发现,业务人员并没有根据他提供的购车价格、而是按该车型的
新车
购置价格进行计算。张先生就此提出疑问,另一位业务员接过了话题:“您可以选择按照实际购买价格或者更低的价格投保。当然我们在赔付时会根据您投保的额度进行理赔。”结果,按照购车价格计算出的保费比按新车价格计算的保费低500元。

  随后,业务人员提供了空白投保单和机动车辆综合险合同。面对长达8页(其中两页是对条款的特别修订)、多达百条的条款,张先生只觉头晕眼花,而业务人员也并未做过多解释。经过长时间耐心审读,张先生终于找到关于出险赔偿条款。按照该条款约定,投保车辆遭遇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张先生按照第一位业务人员所计算的保费投保,不仅多交了保费,而且一旦发生事故理赔,也无法获得与保额等值的赔付。    

  条款矛盾之主要表现

  车险改革考虑了从车、从人、从地的因素,这是积极的一面。但一些保险公司公布的新车险条款还存在模糊、不合理的地方,甚至有些条款表述前后矛盾,容易使投保人踏入陷阱。如张先生所经历的投保金额陷阱,早在前两年便遭到业内专家的质疑。有的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3条中写明“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又在第9条中约定了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3种方式中选择确定。如此,可以理解为该保险合同是一份没有固定价值的合同,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保险金额高于、等于或低于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但是,在该条款第27条关于赔偿处理条款中的赔偿方式却与张先生遭遇的陷阱条款类似,即:“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不难看出,该保险公司制定的车辆损失险总则与赔偿处理条款细则前后矛盾。既然将保险合同订为不定值合同,就要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投保金额来确定赔偿责任。但当车辆出险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却只能以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鼓励投保人多交保费,出险时却不给予相应于投保金额的赔偿。

  保险条款前后矛盾之处绝非仅仅体现在保额方面。某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对第三者责任险有如此定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直接损毁(各保险公司对该定义大同小异)。而在合同“责任免除”部分,又明确列出了“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无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其中就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和车上成员。姑且不论家庭成员是否属于“第三者”,单就其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中来看,并没有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外。一旦发生与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有关的

交通事故,责任很难界定,给日后理赔埋下隐患。

  化解矛盾之简易策略

  尽管我国保险行业近几年有所发展,但仍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保险条款本身存在的矛盾有待于保险行业的不断规范,但目前需要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自己要擦亮眼睛。

  认真阅读关键性条款、多向销售人员咨询是避免落入陷阱的关键策略。具体到前文投保实例中提到的投保金额问题,投保人可以事先了解投保车辆的现时市场价格,以市场价格作为投保额度依据,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条款模糊造成的损失。

  画外音

  关于保险条款存在矛盾的问题,业内人士的声音也不尽相同。针对张先生遇到的情况,一位业内人士解释说:“投保原则上是不允许超出新车购置价格的投保。这可能是业务人员不熟悉业务或者恶意误导以获取高额保费造成的。”另有业内人士指出,国内的保险业起步比较晚,目前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基本上沿用原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的确存在不少争议,但存在陷阱的说法并不确切,“因为对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来说,审查权利是平等的。保险条款复杂、难懂是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投保人所提供的信息也是需要甄别的。保险遵循的是‘大数原则’,对一些有道德风险的投保人在条款上加以限制是必要的。所谓‘陷阱’是各方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出现偏差造成的,同时,一些投保人恶意骗保的行为也加剧了这一矛盾。” 

  抛开技术层面的失误以及部分业务人员的恶意误导,实际上,在经过2003年1月1日开始的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实践后,车险市场的确发生了一些变化。具体到车险合同条款方面,已经较之前由保监会统一制定、单据格式统一、产品内容相对较少等问题有了一定改善。各公司在产品设计中注重风险细分,设计出了许多附加险种,形成较为完善的主险和附加险产品体系。但是合同条款中事实上存在的问题,依然是投保人心中挥之不去的痛,保险行业规范化运作仍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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