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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公司重复投保相似医疗保险往往花冤枉钱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06日 14:16 《私人理财》

  在不同公司重复投保相似的医疗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投保人渴望在理赔中能获得双重的保障,可往往许多投保人不了解自己投保的是费用报销型的险种,还是津贴型的险种。导致保多了,虽然多交了保费,并没有起到更实际的作用,花了冤枉钱。

  文/本刊记者 罗瑜

  珠海市民姜咏韵是一位经商多年的小老板,多年来生意做的稳稳当当,没有社保的她于2004年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商业医疗费用保险,以保障自己得病之下高额的医疗费用。不过,姜咏韵还是感觉心里不踏实。2005年初,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代理人的再三推荐下,姜咏韵又买了一份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其实两份报单保的范围相差不大,只是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姜咏韵觉得双管齐下,心里踏实了许多。

  天有不测风云,2005年8月的一天,半夜刮起了台风,姜咏韵想起没关窗户,站在凳子关窗户的她一不小心,失去平衡,从高凳子上跌落下来。糟糕的是,姜咏韵头先着地,头内积了大量的淤血。情况十分严重的姜咏韵又是开刀,又是住院,治疗了一个多月才康复。

  面对高额的治疗费,以及近5000元进口药费用,姜咏韵心里盘算着:根据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治病所用的医疗费符合公费医疗、劳保报销以及社会医疗保险的报销条件,保险公司才会给予赔偿,一些进口药在报单是明文规定不予以报销的。但自己有两份医疗保险,两个保险公司赔偿的医疗费用应该足够弥补不能报销的进口药费用。

  2005年10月,姜咏韵出院后,前往第一家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很快地赔偿了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6000多元,住院补贴费用1000元。之后,姜咏韵又去另一家保险公司同样申请理赔,然而,这家保险答复说只能理赔医保范围内、第一家公司已理赔以外的那部分金额,算下来只有几十元钱。

  姜咏韵这样在不同公司重复投保相似的医疗保险的情况并不少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不同公司进行重复理赔。不懂保险的姜咏韵就纳闷了,自己投了两份报单,花了两样钱,却得不到双重的保障,岂不是很冤?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的医疗保险有两种:一种是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一种是津贴型的险种。费用报销型险种按实际医疗费的支出理赔,遵循保险的补偿原则。也就是,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经在一个地方,比如别的保险公司、或是社保、或是单位报销,获得补偿之后,就不能再从保险公司获得超出实际支出的超额补偿。按比例赔付不适用于那些医疗津贴型的险种,津贴型险种则不必遵循补偿原则,它一般都是实保实赔。只要发生手术或是住院,就能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如果在多家公司投保,就能从多家公司得到理赔金,不管投保多少份都进行给付。除了津贴型保险可以买多份而无限制以外,人寿保险中的

重大疾病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问题,保险金额是不封顶的,只要你愿意多付保险费,就可以买到更高额度的保险。

  可姜咏韵投保的两份医疗费用保险都是费用报销型的险种。依照《保险法》规定,费用报销性质的保险给付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费用。医疗费用重复理赔,各保险公司一般按照比例赔付。姜咏韵先到其中一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会在所有的费用单据上盖章,并在医院开出的总费用单上注明公司的名称、赔付的具体金额以及日期。最后连同保单、理赔清单和单据一起归还给姜咏韵。当姜咏韵拿着已理赔过的单据去第二家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合同条款,把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已经赔付的金额后给付。所以,总的给付金额不会超过实际的费用。实际上,姜咏韵在第二家公司的医疗保险属于重复保险,也就是保多了,虽然多交了保费,并没有起到更实际的作用。

  如果姜咏韵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的是补贴型保险,两家公司都将按照合同注明的金额足额给付,不考虑是否在其他公司也得到过相同性质的理赔。

  经过此次教训后,姜咏韵后悔当初投保时,没有仔细了解报单的性质,导致花了不少冤枉钱。2005年12月,姜咏韵在专业人士的建议下,仔细检查了自己已有的两份保险的保障。费用报销型的医疗保险只需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就够了,津贴型的保险投保多份也无妨。姜咏韵于是将在第二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个人住院费用保险停掉,节省一部分保费,转成津贴型医疗保险,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投保人在投保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时,要衡量自己的具体情况,不要重复投保造成费用浪费。医疗补贴项目的保险虽然可以多方理赔,但是也要根据自己的收入和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以和自己的收入水平持平为原则。

  小贴士:

  我国《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许多投保人不知道医疗费用保险的补偿原理的情况下,重复保险成了“多出钱不讨好”的事。

  重复购买费用型医疗保险的理赔方式:

  一、同时拥有社会医疗保险,根据社会保险优先于商业保险的原则,应该由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保险公司对剩余部分医疗费进行理赔。

  二、对于第三者责任,如交通事故、他人伤害等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该由第三者支付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受害人的医疗费(如交通事故判定书中确定受害人承担30%责任),按照保险条款进行理赔。

  三、对于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个人投保时视同为社会保险。对于用人单位团体投保的,可以由保险公司给予理赔。

  四、如在其他保险公司同时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时,被保险人应出具在其他公司的保险资料,原则上按照保险金额进行比例分摊,承担保险责任。如在其他公司已经理赔者,申请时需要提供医疗费用的原始发票或复印件(需由保存原始发票的保险公司出具相关证明和支付医疗费的数目)。当然也可以在另一家保险公司先行理赔,根据被保险人声明,向其他公司提供相应证明、医疗费用发票或复印件,并且注明理赔金额。即使这家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也照样注明。

  五、如在保险公司其他系列同时投保医疗费用保险时,原则上参照第四条执行。但也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在任何一个系列先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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