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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费为什么非得强制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15:09 财富时报

  北京市基层法院一次出动近百名法警、法官实施入户强制执行收取物业费的举措,在本市尚属首次,其野蛮行为让人看起来感觉更像是一场表演。如果对业主“赖欠费用”应该强制执行,那么,对物业“赖欠服务”的是否也该强制执行,堵他们一把“热被窝”呢?难道物业费就非得靠“堵被窝”的野蛮方式才能收取吗?

  法院执法行为野蛮

  今年10月30日清晨,北京朝阳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13个小区,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其间,有的被执行人的幼女吓得哇哇直哭;有的被执行业主跪在警车里作揖哀求,并由于紧张过度无法站立。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不是乖乖交钱,就是被司法拘留,此次执行中对16人进行了司法拘留。

  11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一位女刑警因为拖欠

物业管理费用拒不执行被拘留15天。

  11月2日,歌手朱明瑛拖欠物业管理费败诉。

  11月15日,北京朝阳区安翔里的华盛乐章小区400余户业主中,有300多户拒交物业费。

  强制执行从法律角度看没有任何问题,法院判决生效后业主拒不执行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但是这种强制执行非得选择“堵被窝”方式,非得在大量的摄像机、照相机面前执行吗?此次朝阳区法院强制执行实属野蛮。

  法院选择强制执行的手段有很多种,可以冻结欠费业主的银行账户要求其交款,也可以抵押和变卖其财产等各种方法,并不一定要选择涉及人身权的强制执行。这种从被窝里拉出来,穿着秋衣秋裤,甚至连鞋都没穿上,就被当着家人、孩子的面拖出家门,站在了法庭,从法律上看行为野蛮,从情感上更激起了更多业主的愤怒。

  业主对还“债”心有不甘

  拖欠物业费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排除有故意拖欠的,但应当说这样的是少数。在此次事件中,有业主说:“我不是不交,几次叫物业给我们修房子都不来,我凭什么交费啊?”与财力、人力都居优势的物业公司相比,业主维权的能量、方式都有限,不得不把集体拖欠物业费当作“消极维权”的方式,这就表明业主对还“债”心有不甘。

  目前,当业主入住时,往往必须和

开发商内定的物业公司签订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并缴纳物业费,否则无法入住。可见,业主对物业公司,首先是没有选择权,其次,是没有协商谈判的程序,完全是一种被动接受形为,这是对业主权利的一种极大侵害。业主没有选择权和协商权,自然更不可能有制约权,这种合同的不确定性,造成物业公司服务的伸缩性很大。同时,物业公司还存在缺乏服务意识并且法律意识淡薄、物业服务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等问题。大部分物业公司不想当服务者,而想当管理者,到期限时物业公司只管收费。至于服务是否达标,既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业主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渠道,即便已经成立业主委员的小区,由于业委会没有工作经费,委员无报酬,业委会的主体地位没有明确,使得业委会的工作不能有效的开展。而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很难自发地组织起来有效地行使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不能对物业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导致物业公司无所顾忌,物业公司于是成了“合法”的霸王。

  不论是朱明瑛、女刑警,真的是他们交不起物业费吗?非也!他们和许多业主一样,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只有通过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拖欠物业费实乃无奈之举。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上去了,那么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少,也不劳法官们如此兴师动众了。

  强制执行不是明智之举

  从业主一方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从物业一方来说,属于强势群体。我们在依法保障物业公司正当权益的时候,也要呼吁社会各方包括司法机关,切实解决一些物业公司肆意侵犯业主权益的问题。

  物业起诉业主拖欠,再借助法院执行,省时省力。而业主想就收费不透明、服务不完备等原因起诉物业,却常因缺乏适用之法而无法立案。可见,在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提供必要救济渠道方面,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都还有工作要做。比如,如何确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基本模式?如何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如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使其能够真正代表业主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如何完善物业建设和管理衔接制度?如何完善物业管理监督机制?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答案。否则,即便执法部门出动再多的警力,物业矛盾依然会层出不穷。

  强制执行并不能解决问题,物业纠纷产生的根源是现行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偏差。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程序,其意义不仅仅是为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它也要求结果正当,消除不满,补正失误,彰显一国司法制度的公正与文明。强制执行虽然结束了,但更希望根本问题也能早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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