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为什么非得强制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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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9日 15:09 财富时报 | |||||||||
北京市基层法院一次出动近百名法警、法官实施入户强制执行收取物业费的举措,在本市尚属首次,其野蛮行为让人看起来感觉更像是一场表演。如果对业主“赖欠费用”应该强制执行,那么,对物业“赖欠服务”的是否也该强制执行,堵他们一把“热被窝”呢?难道物业费就非得靠“堵被窝”的野蛮方式才能收取吗? 法院执法行为野蛮
今年10月30日清晨,北京朝阳法院98名执行法官和法警兵分6路前往13个小区,采取“堵被窝”方式对57户长年拒交物业费的业主进行强制执行。其间,有的被执行人的幼女吓得哇哇直哭;有的被执行业主跪在警车里作揖哀求,并由于紧张过度无法站立。长期拖欠物业费的业主不是乖乖交钱,就是被司法拘留,此次执行中对16人进行了司法拘留。 11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一位女刑警因为拖欠物业管理费用拒不执行被拘留15天。 11月2日,歌手朱明瑛拖欠物业管理费败诉。 11月15日,北京朝阳区安翔里的华盛乐章小区400余户业主中,有300多户拒交物业费。 强制执行从法律角度看没有任何问题,法院判决生效后业主拒不执行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但是这种强制执行非得选择“堵被窝”方式,非得在大量的摄像机、照相机面前执行吗?此次朝阳区法院强制执行实属野蛮。 法院选择强制执行的手段有很多种,可以冻结欠费业主的银行账户要求其交款,也可以抵押和变卖其财产等各种方法,并不一定要选择涉及人身权的强制执行。这种从被窝里拉出来,穿着秋衣秋裤,甚至连鞋都没穿上,就被当着家人、孩子的面拖出家门,站在了法庭,从法律上看行为野蛮,从情感上更激起了更多业主的愤怒。 业主对还“债”心有不甘 拖欠物业费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排除有故意拖欠的,但应当说这样的是少数。在此次事件中,有业主说:“我不是不交,几次叫物业给我们修房子都不来,我凭什么交费啊?”与财力、人力都居优势的物业公司相比,业主维权的能量、方式都有限,不得不把集体拖欠物业费当作“消极维权”的方式,这就表明业主对还“债”心有不甘。 目前,当业主入住时,往往必须和开发商内定的物业公司签订拟定好的格式合同并缴纳物业费,否则无法入住。可见,业主对物业公司,首先是没有选择权,其次,是没有协商谈判的程序,完全是一种被动接受形为,这是对业主权利的一种极大侵害。业主没有选择权和协商权,自然更不可能有制约权,这种合同的不确定性,造成物业公司服务的伸缩性很大。同时,物业公司还存在缺乏服务意识并且法律意识淡薄、物业服务人员的素质层次不齐等问题。大部分物业公司不想当服务者,而想当管理者,到期限时物业公司只管收费。至于服务是否达标,既没有相应的条款规定,业主也没有相应的监督渠道,即便已经成立业主委员的小区,由于业委会没有工作经费,委员无报酬,业委会的主体地位没有明确,使得业委会的工作不能有效的开展。而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很难自发地组织起来有效地行使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不能对物业公司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导致物业公司无所顾忌,物业公司于是成了“合法”的霸王。 不论是朱明瑛、女刑警,真的是他们交不起物业费吗?非也!他们和许多业主一样,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只有通过拒绝缴纳物业费的方式,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拖欠物业费实乃无奈之举。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上去了,那么拖欠物业费的情况就会越来越少,也不劳法官们如此兴师动众了。 强制执行不是明智之举 从业主一方来说,属于弱势群体;从物业一方来说,属于强势群体。我们在依法保障物业公司正当权益的时候,也要呼吁社会各方包括司法机关,切实解决一些物业公司肆意侵犯业主权益的问题。 物业起诉业主拖欠,再借助法院执行,省时省力。而业主想就收费不透明、服务不完备等原因起诉物业,却常因缺乏适用之法而无法立案。可见,在维护弱势群体权利,提供必要救济渠道方面,立法、行政、司法部门都还有工作要做。比如,如何确立“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基本模式?如何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如何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使其能够真正代表业主行使权力、发挥作用?如何完善物业建设和管理衔接制度?如何完善物业管理监督机制?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有明确的答案。否则,即便执法部门出动再多的警力,物业矛盾依然会层出不穷。 强制执行并不能解决问题,物业纠纷产生的根源是现行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偏差。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程序,其意义不仅仅是为保障实体权利的实现,它也要求结果正当,消除不满,补正失误,彰显一国司法制度的公正与文明。强制执行虽然结束了,但更希望根本问题也能早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