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 > 生活理财 > 正文
 

恶意拒还贷款房屋将被拍卖 加大对老赖的惩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2月27日 13:35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徐强) 上周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意味着对于那些恶意拒还房贷的“老赖”们,法院将变卖其居住的房屋以回收贷款。

  昨天,银行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新规一扫银行业界持续了一年多的顾虑和担
忧;试图打着“生活必需房”旗号赖账的银行贷款者们,则会因为此项法规的出台而变得无处藏身。

    新解释“事出有因”

  探究最高人民法院12月21日颁布实施《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原因,还要追溯到去年10月26日,当天,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将于今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被视为极易引发道德风险的规定,当时在银行业曾经引起巨大的争议。

  “当时,看到这一规定时,令我们十分担忧,因为该规定无法让我们规避房贷风险,一旦购房人恶意欠贷,或者因房屋质量而拒绝还贷,银行无法对抵押的房屋作出处置,致使按揭资金无法收回。”深圳发展银行住房金融部一位专家仍然十分清晰地记得去年的情景。

  民生银行深圳分行个人银行部负责人则更直接地指出,什么是“生活必需房”?怎样判定?这些在高院15号令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给银行放贷时带来顾虑,因为按照高院的这一规定,贷款人无法偿还房贷,银行与其“对簿公堂”时,只要贷款人提供仅有一套住房的证明,法院就不会同意对该按揭房进行抵债或拍卖。银行原本可以通过拍卖、变卖和抵债的方式,收回信贷资金、防范信贷风险的做法,现在依照高院的15号令,银行利益将无法操作。

  带着银行的这些担忧和顾虑,深圳市国内银行同业公会去年底曾“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高院就此事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而受该法规影响,深圳各家银行也从去年底开始,通过提高贷款门槛,甚至鼓励居民按揭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等方式,以此来防范住房按揭的风险。

    生活“必需房”有了新界定

  时隔一年多,高院在接近年底的时候,通过另一则法令,对高院15号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同时也将银行担忧和顾虑一扫而光。

  记者研读高院的《规定》后发现,新的司法解释兼顾了银行和贷款人双方的利益,既体现了人文关怀,又加大了对“老赖”的惩治力度。比如《规定》中的第一条指出:“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一家股份制银行深圳分行的房贷理财专家解读新《规定》时表示,与其说新《规定》是对去年高院15号令的一个补充和完善,不如说是对原来一些“不妥”条例的“修改”。比如银行最顾虑的“生活必须房”如何介定?对哪些人的抵债资产不能强制拍卖等问题,新规中都有了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在体现法规的人文关怀,让“居者有其屋”,不让还不起房贷的人“流离失所”等方面,《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作者:记者徐强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1,240,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