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和裕 毛明江责任编辑 罗勇成
在银行界的上书呼吁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原规定作出进一步完善。近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其中对设定抵押的第一套住房不能拍卖的规定增加了一定条件,银行所担心的房贷风险得以降低。
有关人士介绍,最高院于去年11月4日公布了《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引起了银行的担忧,因为按此规定,如果居民生活必需的第一套住房当出现还贷危机时,银行无权将抵押房产拍卖,这将不利于银行追讨不良贷款,也大大提高了银行的房贷风险。此后,上海、深圳和北京三地银行同业公会曾一起上书最高院,要求最高院对规定再作研究,对相关条例进行修改。
而在此次最高院新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至于之前不得拍卖的说法,新规定增加了三个条件: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二是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已经产生的租金从房屋拍卖或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三是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该新规定已于本月21日起施行。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王展认为,新规定为以前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的司法依据,也为银行实现抵押权提供了可能,房贷风险得以降低。王展律师同时指出新规定的执行也可能增加银行追索房贷欠款的成本,因为其中规定了申请执行人需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被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由此还可能引发新的执行问题。光大银行个人金融部一位人士告诉记者,高院的新解释考虑到了银行房屋按揭业务的具体风险,银行对新解释表示满意。“未经解释前的条款很容易造成,有的人购买远远超过自己经济实力的房子自住,反正我是自住,即使还不起钱,银行也拿他没办法。”上海银行同业公会前秘书长朱德林表示,“总体来说,新解释还是基本保障了银行的权益,扫除了银行房贷业务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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